张静与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张静与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静因与被申请人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实业)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鞍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静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证据错误,二审应予纠正,不应维持;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鞍钢实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供的职工各项补贴核定明细表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出具的一份王清芬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已注明张静主张的取暖费及洗理费等补贴全部发放给了张静母亲王清芬。依据现有证据,一、二审法院对张静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经查,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张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侃
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
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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