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与鞍钢劳服修建结构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海英与鞍钢劳服修建结构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英。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钢劳服修建结构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海英因与被申请人鞍钢劳服修建结构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海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为张海英要求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鞍钢公司未给张海英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违法解除与张海英的劳动合同应当给付赔偿金并支付加班费。张海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鞍钢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张海英与鞍钢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致使鞍钢公司被考核,鞍钢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张海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原审作出张海英的请求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系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的判定得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海英的再审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张海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海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审 判 员 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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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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