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金米兰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眭瑞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张家港金米兰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眭瑞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金米兰德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瑞华。
上诉人张家港金米兰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米兰德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眭瑞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眭瑞华进入金米兰德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眭瑞华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同日眭瑞华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公司填写的基本工资为税前2500元整。2013年9月,金米兰德龙公司为眭瑞华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3年12月27日,眭瑞华因金米兰德龙公司拖欠工资及未交社保等申请仲裁,要求金米兰德龙公司支付工资11348.09元及加班工资15373.58元,此后未再至金米兰德龙公司上班。2014年1月22日,金米兰德龙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眭瑞华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写明因眭瑞华“于2013年12月24日起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就没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行为”,经联系“仍未到岗,且未办任何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手续,现公司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眭瑞华收到了该份通知函后增加了仲裁请求,要求金米兰德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00元。2014年4月2日,张家港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金米兰德龙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眭瑞华办理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二、金米兰德龙公司应当支付眭瑞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765.22元;三、金米兰德龙公司应当支付眭瑞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四、金米兰德龙公司应当支付眭瑞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98.86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金米兰德龙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金米兰德龙公司无须帮眭瑞华办理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金米兰德龙公司无须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765.22元、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198.86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如下:
一、201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及2013年5月6日至12月23日的加班工资是否已足额发放。
金米兰德龙公司主张工资、加班工资均已发放,并提供2013年5月至12月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工资表及考勤表均未有眭瑞华签名确认。工资表显示:2013年5月至12月,眭瑞华的出勤天数分别为:23、23、25、23、23、23、26、19,加班工资分别为:126、504、281、141、422、422、703、422。
眭瑞华对考勤表及工资表均不予认可,眭瑞华主张公司与其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另算;并主张2013年5月上班23天,其中双休日加班3天;6月份上班25天,其中双休日加班5天;7月份上班27天,其中双休日加班4天;8月份上班28天,其中双休加班5天;9月份上班25天,双休加班4天。10月份上班25天,其中国庆节加班2天,双休日加班3天;11月份26天,其中双休日加班4天;12月份上到24日,其中双休上班4天。
双方一致确认:通过银行代发的眭瑞华的工资数额分别为(2013年5月至11月):2022、2320、2324、2171、2156、2168、2000元。2013年12月的工资尚未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金米兰德龙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未经过眭瑞华的确认,且工资表反映的每月出勤天数与加班工资数额也存在矛盾,故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眭瑞华的出勤情况以其陈述为准,但其主张的每月工资3500元并无相应依据佐证,原审法院无法采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但应聘登记表记载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从保护劳动者权利角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2500元/月为准。2013年12月的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可以之前的平均工资确定。仲裁裁决的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及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工资差额1765.22元均在上述范围之内,眭瑞华对此也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金米兰德龙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金米兰德龙公司主张因为眭瑞华旷工,故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于2014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金米兰德龙公司提供了规章制度悬挂在公司的照片以及规章制度的内容,证明金米兰德龙公司与眭瑞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眭瑞华主张公司并未悬挂过规章制度,2014年1月22日收到解除函,是金米兰德龙公司非法解除。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眭瑞华因金米兰德龙公司拖欠工资等申请仲裁,其仲裁申请中也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此不能成为不上班的理由。但金米兰德龙公司并未举证其向眭瑞华告知了相关规章制度并给与眭瑞华解释的机会,而是在眭瑞华申请仲裁期间迳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其也未能证明相关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故金米兰德龙公司解除与眭瑞华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违法,金米兰德龙公司应当支付眭瑞华相当于两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的6198.86元符合标准,眭瑞华对此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补办社会保险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办理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眭瑞华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金米兰德龙公司支付眭瑞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765.22元;二、金米兰德龙公司支付眭瑞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三、金米兰德龙公司支付眭瑞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98.86元。上述一、二、三项合计11114.42元,限金米兰德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四、驳回金米兰德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审法院予以免交。
宣判后,金米兰德龙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金米兰德龙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未经眭瑞华确认而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工资表可与每月银行代发的工资印证,考勤表也客观记录了眭瑞华的出勤记录,不存在矛盾。2、原审判决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765.2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眭瑞华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金米兰德龙公司2013年11、12月工资已足额发放。3、原审判决支付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工资发放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而不应以应聘登记表为准,且应聘登记表为复印件。4、原审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98.86元是错误的。眭瑞华于2013年12月24日起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就没上班属于旷工行为,经联系后仍不到岗,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其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眭瑞华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金米兰德龙公司与眭瑞华一致确认,眭瑞华每周上班6天(其中每周加班1天)。眭瑞华仲裁及一审中主张的加班天数为每周1天、国庆2天。
二审另查明,金米兰德龙公司2013年10月考勤表显示,眭瑞华10月6日、7日均到岗上班。
二审又查明,金米兰德龙公司在原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认可应聘登记表的真实性。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金米兰德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因此,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应当采取对劳动者有利的角度。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虽明确约定眭瑞华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但合同签订当日眭瑞华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的基本工资为税前2500元,金米兰德龙公司也认可了该登记表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认定眭瑞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5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因金米兰德龙公司此前支付眭瑞华加班费均以1500元为基数,故存在加班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加班工资3150.34元在上述差额范围内,故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2013年11、12月工资问题。金米兰德龙公司亦认可眭瑞华12月份正常上班至23日(包括三天加班),因此原审法院依照眭瑞华此前平均工资确定其12月份的应发工资并无不当。经核算,仲裁裁决的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765.22元亦在上述差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金米兰德龙公司上诉主张因眭瑞华旷工多日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此前已告知过眭瑞华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曾主动联系眭瑞华要求到岗之事实,亦未能举证证明在解除合同前曾依法给予眭瑞华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未能证明该解除之行为已经合法民主程序通过,故原审认定金米兰德龙公司违法解除与眭瑞华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金米兰德龙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金米兰德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芮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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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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