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诉丁康劳动争议纠纷案
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诉丁康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望民初字第01634号
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金刚。
委托代理人丁浩波,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丁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补博霖
审 判 员 彭小斌
审 判 员 李胜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蔡慧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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