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深勇与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顾深勇与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扬民终字第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深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永丽。
上诉人顾深勇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深勇、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青、杜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锦扬公司系锦江之星的连锁店。2004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1年,原、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固定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从事旅馆服务工作,工资为每月1155元,其中特别约定条款与被告单位《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一致。2013年11月30日,被告处人事经理胡晓革、行政经理赵牛、保安沈树青、维修工顾深勇四位员工一起对工程部进行工程工具清点时,在原告顾深勇的柜子里发现一床客用被褥。该客用被褥系原告使用。2013年12月5日,被告处的员工奖励(违纪处罚)单一份,其中记载主要内容为“被告处行政经理赵牛和人事经理胡晓革找原告谈话,原告态度粗暴、开口谩骂同事,影响恶劣,并影响了管理部正常工作开展,原告违反违纪提醒、违纪辞退、开除规定,拟予处理为违纪开除,罚款100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处工会出具《关于顾深勇违纪辞退处理意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顾深勇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并私自占用客房被褥,与部门人员谩骂,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现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研究决定,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意给予顾深勇违纪辞退处理”。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主要内容为:“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并私自占用客房被褥,多次与你谈话,至今你都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且对处理此事的部门相关人员态度粗暴、谩骂,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锦江之星《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二款中第16项、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9项、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的规定,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违纪辞退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收到该通知。2009年9月8日,被告组织员工讨论《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原告参与并学习。该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第3条“恶意损害或侵占公司、其他同事、宾客财物的”、第6条“有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谩骂、偷盗…等行为之一的”、第7条“私自或擅自使用客房、销售客房、动用其他客用设备等,损公肥私的”。2010年6月20日,被告召开员工大会,对锦江之星《员工手册》进行讨论和协商,最终员工表决一致同意并通过。2011年,锦江之星《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内容:1、第九章福利待遇薪酬制度中(四)的内容为“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2、第十章(三)员工有以下行为情形之一的,每发生2次或1项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第8条“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扰乱单位正常经营秩序,或有谩骂、偷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其中第9条“使用(占用)客房,以及私自或擅自销售客房,动用及其他客用设备/设施/物品(被褥等)等营私舞弊、肥公肥私的”。2013年,原告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320元;2、被告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3200元,第十三月工资2000元,共计5200元。该仲裁委于2014年1月22日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审争议焦点为:1、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金应如何计算;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年终奖及第13月工资应否得到支持;3、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被告处2009年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第7条的规定“私自或擅自使用客房、销售客房、动用其他客用设备等,损公肥私的”,以及2011年的《员工手册》第十章(三)中第9条的规定“使用(占用)客房,以及私自或擅自销售客房,动用及其他客用设备/设施/物品(被褥等)等营私舞弊、肥公肥私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而原告在2013年11月30日被发现私自使用客房被褥,故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使用被褥是经过被告处相关人员的同意,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又主张,其对正式通过的《员工手册》内容并不知晓,对此,被告举证了2009年、2010年的会议签到表,证明原告参与讨论协商确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手册》,原告对此认可,而正式通过的《员工手册》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了的擅自动用客房设备系属于严重违纪,且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约定“特别约定条款与被告单位《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一致”,故原告主张其不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无事实依据。因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的发放是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之一,是企业对其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也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自行选择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根据被告处《员工手册》中第九章福利待遇薪酬制度中(四)的规定“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而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离开被告处,故其主张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13薪系工资的组成部分,13薪应当认定为年终奖的一部分,故原告主张13薪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的诉讼请求,与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年终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深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深勇负担。
判决后,顾深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原审事实认定有误,虽我拿被子是事实,但是该被子系客房报废的被子,也经过了相关人员的批准,我的直接领导周毅也知道此事。因此,我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锦扬旅馆依据员工手册对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认为13薪为年终奖,不符合事实,13薪系正常工资发放,与需要进行考核的年终奖性质不同,故锦扬旅馆应当支付该笔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锦扬旅馆的答辩意见为:我方是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顾深勇作出辞退决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根据本院的要求,锦扬旅馆提供2012年12月-2013年12月顾深勇的工资表,证实顾深勇被辞退前一年的工资发放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审事实认定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顾深勇被锦扬旅馆辞退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326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者争议焦点为:1、扬州锦扬旅馆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与顾深勇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当给付顾深勇经济赔偿金?2、顾深勇主张年终奖(3200元)、13薪(2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扬州锦扬旅馆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与顾深勇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给付顾深勇经济赔偿金。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顾深勇虽对于其占用客房被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其占用被褥的行为对照锦扬旅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八条第(三)第7条的规定“私自或擅自使用客房、销售客房、动用其他客用设备等,损公肥私的”,以及2011年的《员工手册》第十章(三)中第9条的规定“使用(占用)客房,以及私自或擅自销售客房,动用及其他客用设备/设施/物品(被褥等)等营私舞弊、肥公肥私的”相关条款,不能完全适用。纵观锦扬旅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均为个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后,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在顾深勇占用客用被褥的情况发生后,单位应当对于顾深勇所占有的被褥是否为在用客用被褥、是否符合关于直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行为是否会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而顾深勇私自占有被褥的行为其目的仅在于在单位工作时私用御寒,其行为对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的其他规定,难以得出其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结论,至于单位认为顾深勇还存在谩骂、在外兼职等行为,单位完全可采取警告、处分等措施予以惩治,其直接解除与顾深勇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应当向顾深勇给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二审中经双方确认,顾深勇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326元,故锦扬旅馆应当给付顾深勇经济赔偿金数额为:2326*10*2=46520元。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顾深勇主张年终奖(3200元)、13薪(2000元)应予支持。因锦扬旅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顾深勇主张年终奖以及13薪,锦扬公司应当正常予以支付,由于顾深勇已经要求锦扬旅馆给付2013年12月9日前的经济赔偿金,且在此后也未向锦扬旅馆提供劳动,故对于其主张的年终奖(3200元)、13薪(2000元)支持11个月即:(3200+2000)/12*11=5041.6元。
综上,原审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顾深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520元,年终奖及13薪5041.6元,以上共计51561.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文辉
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
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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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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