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茜与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郭茜与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茜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茜申请再审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盐业公司改制是按照方案实施无事实依据,认定2011年5月13日召开的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内容不真实;盐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改制,强制与再审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企业改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部的规章中规定企业改制,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盐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企业改制方案为2011年4月20日制定,5月13日经过职代会通过,6月20日装订成册,并非6月20日新制定。2011年5月13日职代会会议纪要,32名职工参加并签字,不可能虚假。盐业公司按照上级和政府的安排对企业进行改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改制的一部分,后续所需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聘用,这一切是合法的。郭茜请求再审判令盐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驳回郭茜要求再审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盐业总公司2010年3月决定对全省盐业系统的企业用工等三项制度,以及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市、县盐业公司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原盐业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制定了企业改制方案,明确原盐业公司与固定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该方案5月13日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通过改制,原盐业公司已经解散,原盐业公司与包括郭茜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郭茜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长富
审 判 员 袁学梅
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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