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雪与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孙玉雪与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雪。
委托代理人:莫耀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河池市林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毅,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池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蒙建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孙玉雪因与被申请人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河池市林业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玉雪申请再审称:其与原河池市林业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其要求该公司支付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索赔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错误判决。为此,申请再审本案。
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孙玉雪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原河池市林业开发公司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河池市友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孙玉雪虽然曾在原河池市林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工作至2003年3月,但此后至今其与该公司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不再发生劳动关系,林业公司也不认可与孙玉雪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故孙玉雪主张其与林业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既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孙玉雪要求林业公司支付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也无不当。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所引发的纠纷属于当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故二审判决对孙玉雪的失业保险金等主张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综上,孙玉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玉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 文
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
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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