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法诉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再审案
王安法诉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再终字第00028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法。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跃,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
王安法因与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民抗(2012)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民抗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申诉人王安法,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到庭,抗诉机关派员王辉、鲍莉出庭。
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安法与被申诉人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提出,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4月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提供和解协议予以佐证,王安法明确表示不再就本案纠纷申诉信访。抗诉机关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上述主张没有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张 艳
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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