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安法诉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再审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1

王安法诉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再终字第00028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法。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跃,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
王安法因与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养老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民抗(2012)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民抗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申诉人王安法,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刚到庭,抗诉机关派员王辉、鲍莉出庭。
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安法与被申诉人江苏省解台船闸管理所提出,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4月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提供和解协议予以佐证,王安法明确表示不再就本案纠纷申诉信访。抗诉机关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上述主张没有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张 艳
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蓓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养老金纠纷律师费用收多少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