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与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陈俊与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
委托代理人:郑旭,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福田秋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叶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峋,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俊为与被上诉人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旭,被上诉人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叶丹、林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俊于2005年9月入职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福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8月25日,陈俊与伟福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约定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变更为:约定工资4449.60元/月,分配方法为试用期满月基本工资(等级工资2870元、年资250元)、全勤奖150元、交通补贴100元、住房补贴429.60元、生活津贴650元;原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的变更期限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2013年11月8日下午,陈俊因与同事胡婧在工作上有摩擦,在操作电脑时将胡婧输入系统的国外采购零件订单删除。2013年12月2日,陈俊向伟福公司出具了一份检讨,写明:11月8日下午我在添加本田贸易订单时,顺便看了一下我工号下其他的有些未收货的订单,由于和胡婧工作上有点小摩擦,所以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胡婧的输入系统未收货订单给删了。2013年12月3日,伟福公司管理部长野口道成、工会主席马柳、人事科长陈叶丹、采购科长张辉、胡婧等人就陈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处理问题召开了会议,认为陈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经讨论一致同意解除伟福公司与陈俊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日,伟福公司就处理决定通知了工会,工会同意伟福公司解除与陈俊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次日,伟福公司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陈俊严重违反公司《就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陈俊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原审法院另查明:伟福公司为东风本田公司供应商。东风本田公司对其供应商、物流商于2012年6月1日发出一份函件,载明:如因供应商(或物流商)责任造成我公司停线,按照8573元/分钟(生产总装线)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对造成我司停线后应对、整改不及时的,另将进行索赔金额20%以内的罚款。
伟福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2013年A2版,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处分内容第4-4项规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第4-9项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成绩、伪造记录或利用职权谋取非分利益,情节恶劣者”;第4-14项规定“擅自张贴、派发文件、撕毁或涂改公司文件、造谣生事、非法集会,或从事其它影响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者”将予以解雇。
伟福公司关于2013年冬季奖金考评日程的安排为:2013年11月29日管理层审议;2013年12月2日向全体员工说明;2013年12月3日由人事科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考评表格发送给各科;2013年12月3日至13日期间由各科填写考评表格并进行评价;12月16日各科将结果反馈给人事科;12月27日由总经理最终决议;2014年1月20日发放12月双薪,1月10发放工资。伟福公司以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年出勤率等作为冬季奖金考评内容,并作出相应的奖金等级,并根据奖金标准按一定比例分配冬季奖金金额。
伟福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安排全体员工从农历小年开始放假15天(包含春节法定节假日),除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休息时间为年休假。其中2013年2月从3日开始放假至同月17日,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多休了6天,多休息的6天即为年休假。陈俊在此期间亦被安排休年假6天,其在2013年2月工资未见减少,应发4514.90元,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个税后实发3820.80元。此后,陈俊陆续请休年假共计4天。
陈俊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伟福公司支付:(一)2013年年终奖金3500元;(二)年底双薪4449.60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82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643.20元;(四)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4449.60元;(五)2013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091.58元。该委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一、伟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694.31元(4254.78元/月×2.5个月+4254.78元/月×6个月×2倍),2013年年休假工资1956.22元(4254.78元÷21.75天×5天×200%);二、驳回陈俊的其它请求。
伟福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其不必向陈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694.31元;2、其不必向陈俊支付2013年年休假工资1956.22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陈俊因与同事在工作中发生摩擦而故意将同事输入系统中未收货的订单删除,严重扰乱了伟福公司的工作秩序,如未及时发现将导致伟福公司不能及时向东风本田公司交货,甚至被客户罚款、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后果,伟福公司为赶制产品额外支出物流费和员工加班费用,陈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损害伟福公司的利益的程度,该行为亦符合伟福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予以解雇的情形,伟福公司认定陈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依据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伟福公司关于不予支付陈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陈俊在伟福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可以享受5天/年的带薪年休假。根据伟福公司提供的2013年2月考勤、工资表、有薪假申请单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伟福公司在2013年2月安排陈俊自2013年2月3日休息至2013年2月17日共计15天,除去法定节假日多休息了6天,该月工资并未因少出勤而减少,应认定陈俊在此期间多休息的6天即为带薪年休假;有薪假申请单上记录陈俊2013年度还有有薪假4天,其已休了4天有薪假,伟福公司已安排陈俊享受带薪年休假,其要求不予支付2013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67号仲裁裁决仅支持陈俊关于部分赔偿金及带薪年休假的请求,陈俊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表明其已服从仲裁裁决,其在诉讼中提出要求伟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643.20元、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56.22元、2013年年终奖3500元、年底双薪4449.6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821.60元(4449.50元×8.5个月)、代通知金4449.60元的请求,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伟福公司不予支付陈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694.31元。二、伟福公司不予支付陈俊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956.22元。
上诉人陈俊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付其2013年年终奖金3500元,年底双薪4449.6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82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643.20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013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091.58元。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查明事实错误,陈俊没有给伟福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伟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伟福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金3500元以及年底双薪4449.60元。伟福公司对于该奖金以及年底双薪有明确规定,这是陈俊辛辛苦苦工作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书因伟福公司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应当按照仲裁程序中陈俊的请求进行审理,即对陈俊请求的年终奖金、年底双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一并进行审理,一审没有进行审理,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伟福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俊于2013年12月2日向伟福公司出具的检讨中写明的“……由于和胡婧工作上有点小摩擦,所以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胡婧的输入系统未收货订单给删了”,可以说明其在删除相关材料时具有主观故意性,其行为违反了伟福公司《就业规则》第十八条处分内容第4-4项、第4-9项、第4-14项的规定,伟福公司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陈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陈俊上诉认为伟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伟福公司提供的2013年2月考勤、工资表、有薪假申请单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伟福公司在2013年2月安排陈俊自2013年2月3日休息至2013年2月17日共计15天,除去法定节假日多休息了6天,该月工资并未因少出勤而减少,应认定陈俊在此期间多休息的6天即为带薪年休假;有薪假申请单上记录陈俊2013年度还有有薪假4天,其已休了4天有薪假,伟福公司已安排陈俊享受带薪年休假,陈俊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陈俊没有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服从裁决,其就已申请仲裁而裁决时未获得支持的主张,一审期间提出的抗辩理由和二审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陈俊上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义林
审判员 胡怡江
审判员 周 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