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天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名国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0

东莞天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名国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天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浩。
委托代理人:康东北,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名国。
委托代理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天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名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陈名国主张于1995年7月26日入职天辉公司工作。陈名国提供厂牌予以证明,厂牌显示:入厂日期95年7月26日。天辉公司对厂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双方于2008年8月6日签订一份期限从2008年8月6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初始工资为1260元/月。天辉公司有为陈名国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陈名国主张其2013年1月至4月平日上班688小时(86天×8小时),平日加班344小时(86天×4小时),休息日加班384小时(32天×12小时);2013年5月至12月平日上班1384小时(173天×8小时),平日加班692小时(173天×4小时),休息日加班768小时(64天×12小时)。从天辉公司提交陈名国确认的工资表查得,陈名国2013年1月至12月应付工资依次为:4301元、1439元、4131元、4163元、3905.9元、4064.1元、4187.4元、4538.7元、4308.7元、4880.7元、4431.1元、3066.2元,月平均工资为4179.8元。四、天辉公司主张在每年春节放假期间有安排陈名国放当年年休假,天辉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支付陈名国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五、陈名国主张因天辉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天辉公司发出《辞职通知书》,陈名国工作至2013年12月30日。陈名国向法庭提供《辞职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回执予以证明。天辉公司对《辞职通知书》、《快递单》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快递回执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快递回执与本案无关,并称没有收到《辞职通知书》。天辉公司主张陈名国自2013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回公司上班,于2014年1月13日天辉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对陈名国作出除名处理。天辉公司向法庭提供《通知》、《公告》、《快递单》予以证明陈名国连续旷工。陈名国称天辉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发生在陈名国发出《辞职通知书》之后,均不予确认。六、天辉公司提供陈名国确认的《考勤明细》查得:陈名国于2013年2月2日至17日期间没有考勤记录,双方确认是春节放假期间。陈名国最后考勤记录为2013年12月30日。
陈名国就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天辉公司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加班费20688.16元及50%的加付赔偿金10344.08元;2.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休假工资16400.40元;3.住房公积金14760元;4.经济补偿金75850元。仲裁庭作出东劳仲寮案字(2014)3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确认陈名国与天辉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天辉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负责通知并支付陈名国如下款项:1.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579.31元,2.经济补偿金25078.68元;三、驳回陈名国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陈名国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厂牌、《辞职通知书》、《国内标准快递单》、《辞职通知书》、《劳动合同》、《辞工证明单》、《加班明细表》、EMS邮政快递回执、关于单号为10xxx96804的快递单证据说明,天辉公司天辉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通知》、《公告》、《快递单》、《考勤明细》、薪给收据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陈名国在天辉公司工作,由天辉公司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陈名国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陈名国的入职时间的问题。从陈名国提供经天辉公司确认的厂牌显示:入厂日期95年7月26日,故原审法院认定陈名国于1995年7月26日入职。
二、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对的一方,用人单位则负依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每月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平日(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加班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加班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报酬。本案中,陈名国主张其2013年1月至4月平日上班688小时(86天×8小时),平日加班344小时(86天×4小时),休息日加班384小时(32天×12小时);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平日上班1384小时(173天×8小时),平日加班692小时(173天×4小时),休息日加班768小时(64天×12小时)。双方于2008年8月6日签订一份期限从2008年8月6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初始工资为1260元/月。另,2013年5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53元/小时。因此,天辉公司是否足额支付陈名国劳动报酬,关键在于天辉公司支付陈名国的工资是否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陈名国2013年1月1日至5月1日前的上班总时数折算计算工资的时数应为1972小时(688小时+344小时×150%+384小时×200%),2013年5月1日至12月30日折算计算工资的时数应为3958小时(1384小时+692小时×150%+768小时×200%)]。天辉公司应支付陈名国201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总额为44081.02元(7.24元/小时×1972小时+7.53元/小时×3958小时),而天辉公司实际支付陈名国以上月份的工资总额为47416.6元(4301元+1439元+4131元+4163元+3905.9元+4064.1元+4187.4元+4538.7元+4308.7元+4880.7元+4431.1元+3066.2元)。因此,天辉公司支付陈名国的工资高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及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陈名国要求天辉公司支付加班费20688.16元及50%的加付赔偿金10344.0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陈名国要求天辉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2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庭审中,双方确认春节期间已安排陈名国放当年年休假,但天辉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支付陈名国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因陈名国于1995年7月26日入职,2013年12月31日离职,工作已满十年。经折算得,陈名国2013年度的年休假为10天,天辉公司应支付陈名国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为579.31元(1260元/月÷21.75天×10天)。对陈名国超出部分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陈名国主张因天辉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天辉公司发出《辞职通知书》,陈名国向法庭提供《辞职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回执予以证明。天辉公司对《辞职通知书》、《快递单》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快递回执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快递回执与本案无关,并称没有收到《辞职通知书》。天辉公司主张陈名国自2013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回公司上班,于2014年1月13日天辉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对陈名国作出除名处理。天辉公司向法庭提供《通知》、《公告》、《快递单》予以证明陈名国连续旷工。陈名国称天辉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发生在陈名国发出《辞职通知书》之后,均不予确认。原审法院认为,陈名国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先,其后没有工作不属于违反天辉公司规定。天辉公司只为陈名国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陈名国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审法院采纳陈名国的主张。故,陈名国以天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2008年1月1日后陈名国的工龄为六年,天辉公司应支付给陈名国的经济补偿金为25078.8元(4179.8元/×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陈名国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天辉公司支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东莞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的政府行政部门,陈名国提出要求天辉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应向其所辖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故对陈名国的该诉请,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陈名国与天辉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天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名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78.8元;三、天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名国支付2013年年休假工资579.31元;四、驳回陈名国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天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受理费共10元,陈名国和天辉公司已预交,由陈名国负担5元,天辉公司负担5元。
一审宣判后,天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名国自1995年7月26日进入天辉公司工作,担任普工一职。陈名国自2013年12月30日开始没有上班,天辉公司电话通知其上班,但是陈名国不予理会。天辉公司依据厂规厂纪规定对陈名国作出除名决定,陈名国离职是其故意旷工导致的,而非像陈名国陈述的是由于天辉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而被迫离职的。况且事先陈名国口头承诺放弃购买社保,作为一名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如果不是其同意放弃购买,天辉公司绝不会不买足的。陈名国从未就社保不足问题向天辉公司提出过异议或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过,天辉公司也未接到陈名国辞工申请。至于年假工资,天辉公司每年均有放假,也有发放相应工资,不存在发放不足的情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并由陈名国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陈名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天辉公司依法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陈名国主张通过邮政特快速递向天辉公司送达《辞职通知书》。天辉公司辩称没有收到该快递,但未能就陈名国提供的邮政特快速递回执提供反证。故原审法院采信陈名国的主张并无不当。天辉公司只为陈名国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未按照东莞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陈名国参加全部的社会保险险种。故,陈名国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辉公司依法应当向陈名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2013年年休假的问题,双方虽确认天辉公司在春节期间安排放假,但从天辉公司所提交的薪给收据中并不能反映天辉公司已依法支付放假期间相应的工资;故原审法院认定陈名国没有休年休假,判令天辉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天辉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辉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