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与罗朋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3

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与罗朋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丽虹,系该公司人事助理。
委托代理人:沈海新,系该公司行政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朋雷。
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洲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朋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1月1日。
三、合同期满时间:罗朋雷主张是2014年1月7日,华洲木业公司主张是2014年1月1日。
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电气部员工。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按计件工资方案。
六、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双方确认罗朋雷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罗朋雷认为3200元只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华洲木业公司则认为3200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
七、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购买。
八、2012年10月-2014年1月加班时间:原审法院计算罗朋雷正常工作日加班810小时、法定休息日加班598小时、节假日加班98小时。罗朋雷认为原审法院计算的加班时间少了,华洲木业公司则对原审法院计算的加班时间没有异议。
九、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罗朋雷认为是3200元,华洲木业公司认为是1100元。
十、欠发加班工资数额:罗朋雷认为是95297.47元,华洲木业公司认为已经发足了加班工资。
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双方确认为3200元。
十二、员工的工作年限:16个月。
十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罗朋雷认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华洲木业公司认为是罗朋雷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
十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4年1月5日。
十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罗朋雷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赔偿金9600元,华洲木业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十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罗朋雷认为是6400元,华洲木业公司认为无需支付。
十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4年1月5日。
十八、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1月15日。
十九、仲裁请求: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6400元;2、支付1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0元;4、支付加班工资95297.47元;5、补缴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二十、仲裁结果:1、华洲木业支付罗朋雷各项加班工资3376.53元;2、驳回罗朋雷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一、罗朋雷的诉讼请求: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6400元;2、支付1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0元;4、支付加班工资95297.47元;5、补缴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6、诉讼费由华洲木业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洲木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罗朋雷在一审诉称华洲木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实际是罗朋雷拒绝签收华洲木业公司交付给其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该意向书与其他职工同步交付,并有多名职工见证,相关证据原件己提交仲裁院,故在原审法院未告知重新举证义务的情形下未提交此证据,但根据其他职工均同步签收意向书的事实推断,罗朋雷否认该事实不符合逻辑,故请求二审法院对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予以追认,确保判无瑕疵。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对罗朋雷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均予以支持。华洲木业公司认为:假定华洲木业的确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罗朋雷只能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选一”进行主张。况且仅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足以认定华洲木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三、加班工资金额认定有误。原审法院对罗朋雷平时加班时间、周末加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均认定错误,实际应按仲裁裁决书认定为妥,故加班工资金额也应以仲裁院计算为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华洲木业公司支付金额为4098.31元。华洲木业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不等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同时判决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华洲木业公司已经支付了职工的加班费,而且华洲木业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工资并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计算是合法的。原审法院把加班工资、津贴、奖金都加起来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是错误的。综上,华洲木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都应以1100元为计算基数。
二审调查询问期间,华洲木业公司确认仅对原审判决所列要素的第2项经济补偿金、第3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第4项加班工资有异议。对于第4项加班工资的计算,华洲木业公司表示对原审法院第4项计算的加班时间没有异议,但对加班工资的数额有异议。
被上诉人罗朋雷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计算的加班工资不符合实际,罗朋雷每个月上30天班,每天12个小时,考勤表并没有罗朋雷的签名,不予认可。华洲木业公司的机器是不停运作的,除非机器坏了,如果出现事故,都要及时维修。
二审调查询问期间,华洲木业公司主张双方的合同期限时间不一致,华洲木业公司留底的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而罗朋雷自己持有的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7日”,华洲木业公司认为应以其留底的合同为准,因为“1”可以改成“7”,但是“7”不能改成“1”。罗朋雷则认为其并没有更改过合同,并且申请对其合同上的日期进行笔迹鉴定。华洲木业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并认为当时同一批签合同的有200人左右,日期都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罗朋雷的合同可能是因为笔误的原因造成的。华洲木业公司称劳动合同只有一式二份,一份劳动者持有,一份华洲木业公司持有。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述所列要素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华洲木业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给罗朋雷。二、华洲木业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给罗朋雷。三、原审法院对于罗朋雷的加班工资计算是否合理。
一、关于华洲木业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给罗朋雷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到期的时间产生争议,罗朋雷对此提出鉴定申请,但华洲木业公司不同意鉴定,并且认为可能是笔误造成的日期不一致。对此,本院认为,既然华洲木业公司认为可能是笔误造成的日期不一致,鉴定日期的真实性对于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因此本院不同意罗朋雷的鉴定申请。华洲木业公司出具给罗朋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署名日期虽然写的是2013年1月5日,但是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内容看,华洲木业公司是通知罗朋雷于2014年1月6日起脱离劳动关系,因此,该通知书应为2014年所作,华洲木业公司称署名日期“2013”属笔误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即便罗朋雷的合同期限到2014年1月7日才期满,华洲木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两天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且通知与罗朋雷于2014年1月6日起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实际损害罗朋雷的合同利益,可视为合同期满终止。但是华洲木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罗朋雷续订劳动合同,罗朋雷不同意续订,因此,对于华洲木业公司称是罗朋雷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华洲木业公司应依法向罗朋雷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华洲木业公司在原审庭审时确认罗朋雷的月平均工资是3200元,故原审法院计算经济补偿金为4800元(3200元/月×1.5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洲木业公司认为应以基本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华洲木业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给罗朋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而本案中,华洲木业公司与罗朋雷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华洲木业公司未与罗朋雷续签劳动合同要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经济赔偿金。因此,罗朋雷既要求华洲木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又要求华洲木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华洲木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6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原审法院对于罗朋雷的加班工资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认为,华洲木业公司对于原审法院所计算的加班时间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洲木业公司主张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罗朋雷的加班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如果华洲木业公司与罗朋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可以以罗朋雷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但是本案中,华洲木业公司与罗朋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因此,对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和津贴,华洲木业公司的主张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按照双方确认的平均工资减去平均加班工资,再按照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的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罗朋雷虽然在二审期间对加班费的计算时间和数额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其在一审判决后并未依法提出上诉,因此,对于罗朋雷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华洲木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理由不充分的,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1097元给罗朋雷。
三、驳回罗朋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罗朋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锐
代理审判员 刘 茜
代理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海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