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等与唐焱虎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等与唐焱虎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市民申字第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焱虎。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唐焱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法院作出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唐焱虎与邯郸特钢厂2007年1月12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无效的合同。据此,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改判。
被申请人唐焱虎提交答辩意见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邯郸特钢厂系邯郸市直属企业,2000年列为特困企业。2004年6月份,划归邯郸县属地管理,主管部门为邯郸县工业促进局(现改名为邯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并轨方案,唐焱虎自愿选择第(三)安置方案,即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统一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唐焱虎领取了补偿金,后于2008年12月领取保险金。2007年1月12日,邯郸县工业促进局决定成立特钢厂领导小组,并发文任命唐焱虎为特钢厂领导小组组长。2007年7月1日,邯郸市特钢厂作为甲方,唐焱虎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唐焱虎担任特钢厂厂长工作。该劳动合同盖有邯郸县工业促进局和邯郸特钢厂公章,邯郸县工业局时任副局长王迎祥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唐焱虎在乙方处签名盖手印。2009年8月份,邯郸市特钢厂主管部门为唐焱虎申请邯郸市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唐焱虎自2007年7月1日以来,一直从事特钢厂的破产准备工作。
本院认为:唐焱虎与邯郸特钢厂2007年1月12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有唐焱虎与邯郸特钢厂的签名和公章,邯郸县工业局时任副局长王迎祥作为主管部门及领导在该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名,是唐焱虎与邯郸市特钢厂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的主体与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特钢厂清算组、邯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保俊
审判员 武 涛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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