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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金梅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17

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金梅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梅。
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斌,被上诉人孙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3月2日,孙金梅至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内控主管工作。双方签订有4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孙金梅上月自然月工资。
2013年1月14日,孙金梅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病假,请假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孙金梅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于2013年1月14日开具的“病情证明单”载明,孙金梅病情为CTD,休息一月。2013年1月29日,孙金梅通过“EMS”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快递了“病情证明单”(休息时间为30天,从2013年1月29日至2月28日,病情为CTD)、员工请假单(载明请假期间为2013年1月29日9时至2013年2月28日17时30分,其中2月18日至2月28日使用年假9天,请假事由为生病)。2013年2月26日,孙金梅通过“EMS”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快递了“病情证明单”(休息时间为30天,从2013年2月22日至3月22日,病情为CTD)、员工请假单(载明请假期间为2013年3月1日9时至2013年3月22日17时30分,其中3月1日使用年假1天,请假事由为生病)。2013年10月1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载明,孙金梅病情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孙金梅一直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休病假至2013年10月24日,并向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相应日期的病情证明单。
2010年12月,孙金梅的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保密费200元。2011年1月,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发放了2010年年终奖4,200元。2011年1月19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发送邮件称,“本月工资中一同发放双薪……”。2011年12月,孙金梅的基本工资3,250元、岗位津贴1,950元、保密费300元。2012年1月,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发放了2011年年终奖5,500元。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每月按基本工资3,110元、岗位津贴2,750元、保密费300元的标准向孙金梅发放工资。2013年1月,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发放2012年年终奖6,160元。
2013年3月1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送达了《调岗调薪通知单》,主要内容为:“鉴于:1)孙金梅从2013年1月14日至今,一直处于病假状态,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2)为不影响业务的开展,原内控主管(无下属)岗位的工作内容做了调整,同时并关闭原内控主管(无下属)岗位。公司拟从2013年3月1日起将您的岗位从内控管理部门内控主管(无下属)调整至公共项目组部门内控文员岗位,薪资也将从2013年3月1日起调整至内控文员的标准,具体为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津贴300元、保密费200元。”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24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每月按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津贴300元、保密费200元合计3,000元的70%向孙金梅发放病假工资。2013年3月至9月,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向孙金梅发放工资情况如下:1,182.41元、1,306.03元、1,264.66元、1,388.80元、1,329元、1,369.66元、921.38元,合计8,761.94元,上述月份,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扣除了孙金梅“社保”个人承担部分605元、4月至9月每月扣除孙金梅“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40元,2013年3月至6月每月扣除孙金梅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385元、7月至9月每月扣除孙金梅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280元。
2013年3月6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何丙飞给孙金梅发短信称“人事跟我说一月份你只扣了四天的病假工资,短期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9折计算。另外,我们公司制度上是没有13薪这种规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的,每个人多多少少会有些差异,你的考核结果是1.0,因此多发给你一个月的绩效工资,也就是你说的13薪了。”2013年3月7日,孙金梅给何丙飞发短信称,“请把一月份工资的考勤扣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告知,368.18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还有我的9天年假单是用在2月份的,为何公司用在了1月份……”同日,何丙飞发短信给孙金梅称:“我帮你问过了,一月份扣了9天病假的工资,二月份扣了4天病假的工资,病假工资按照月均工作日正常日工资的9折计算,年假用在2月份……”
2013年4月18日、2013年7月4日,孙金梅两次通过“EMS”发函给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催讨2013年3月至5月份的病假工资差额,并强调其因患xxx病休息,现正处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因此不接受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任何原因的岗位调整及/或薪酬调整。
2013年9月24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孙金梅从2013年1月14日至今,一直处于病假状态,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从2013年1月14日至9月24日,您已连续休病假超过8个月,已休满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决定于2013年9月24日和您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补偿您7个月的离职补偿金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共计24,000元。请您于2013年9月30日前至公司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2013年9月30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发送《离职交接通知》称,因孙金梅未按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离职交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台宏碁笔记本EMD725-421G25MI尚在孙金梅处,此电脑价值3,400元,请于2013年10月10日前归还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逾期不还,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孙金梅离职补偿金中扣除电脑费用3,400元。
2013年10月10日,孙金梅给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书面通知称,待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结清拖欠其的工资后,孙金梅会归还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宏碁EMD725-421G25MI笔记本电脑。
2013年10月15日,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孙金梅支付离职补偿金和代通金合计20,600元。
孙金梅提供的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2月颁布的《员工手册》规定: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保密津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的工资的90%发放。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请病假,本公司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不享受其他任何补贴;试用期满的劳动工和劳务工享受高温津贴、部分节日嘉奖及贺礼慰问;如果员工按时出勤,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工作绩效达到岗位要求标准,则公司年底根据当年效益情况,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未满一年的按服务时间折合计算;该员工手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孙金梅提供的《昂立教育集团福利管理办法》规定:4、礼券(卡),(1)过节费,公司在几大重要节日前夕发放一定金额的过节礼品,具体如下:①每年4月份发放劳动节200元;②每年9月份发放中秋节100元;③每年9月份发放国庆节200元;④每年12月份发放元旦200元。(2)补贴:①每年2月份春节发放慰问家属200元;②每年6月份发放防暑降温用品400元;③每年8月份发放教师节慰问200元。享受以上福利的对象是指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工和劳务工,离职员工从正式离职之日起不享受;以上福利均以礼券(卡)形式发放,由人力资源中心人事组负责人数统计、申请、采购和发放。
2013年10月28日,孙金梅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孙金梅2013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资差额21,665.34元;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孙金梅医疗补助费32,187.66元;对孙金梅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等。裁决后,孙金梅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孙金梅请求判令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其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资差额29,152.47元;2、为其补缴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5,594.40元;3、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4个月工资72,770.34元(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669.31元计算,扣除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600元);4、支付其医疗补助费9个月工资60,023.79元;5、支付其2013年2月春节慰问员工家属费200元,5月劳动节补贴200元,6月高温费400元,8月教师节慰问费200元,9月中秋节过节费100元,10月国庆节过节费200元等共计1,300元的购物卡或现金;6、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奖金5,133.33元。原审庭审时,经释明后,孙金梅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接受孙金梅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金梅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24日病假工资差额21,665.34元;(二)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金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2,770.34元;(三)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金梅医疗补助费32,187.66元;(四)驳回孙金梅要求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春节慰问员工家属费200元、5月劳动节补贴200元、6月高温费400元、8月教师节慰问费200元、9月中秋节过节费100元、10月国庆节过节费200元等共计1,300元的购物卡或现金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孙金梅要求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9日奖金5,133.3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项,维持原判第一、四、五项,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孙金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2,770.34元以及医疗补助费32,187.66元的义务。其主要理由是,1、孙金梅长期病假,不能工作,其公司在孙金梅医疗期满后解除符合法律规定。2、孙金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无依据。被上诉人孙金梅则不接受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也无事实补充。
本院另查明,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若法院认为其公司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孙金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原审法院判决的数额正确。
此一事实,有二审审理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孙金梅医疗期满后即与孙金梅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医疗补助费一节,因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作出该项裁决后并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该公司接受了该裁决的结果。在此情形下,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鸿
代理审判员  叶佳
代理审判员  顾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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