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河与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武河与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辽民一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河。
委托代理人:杨瑞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绪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吕昌华,该矿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秀珍,该矿工作人员。
上诉人武河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矿(以下简称生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西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河、被上诉人生利煤矿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吕昌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武河于1998年到生利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认可已建立的劳动关系。2009年1月,武河因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养老保险等问题与生利煤矿发生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自行离开生利煤矿。2009年2月18日武河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煤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2月,武河向辽源市西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生利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给付工作期间的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辽源市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武河不服辽源市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武河提出的与生利煤矿解除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月武河因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及缴纳养老保险等问题与生利煤矿发生纠纷而自行离开,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生利煤矿同意为武河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武河要求生利煤矿将社会保险费用现金支付给本人,导致生利煤矿不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武河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武河也不能以生利煤矿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理由自行离开生利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武河离开生利煤矿时,又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生利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自行离开单位的行为,应认定为武河单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武河要求生利煤矿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武河要求生利煤矿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生利煤矿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没有为武河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其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行政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武河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关于武河要求生利煤矿支付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武河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武河要求给付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武河的诉讼请求。
武河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武河自行离开的行为,是单方提出与生利煤矿解除劳动关系错误。首先武河不是自行离开单位,而是因为生利煤矿老板通知其回家休息未安排工作,根本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歪曲法律和事实。生利煤矿利用在社会上和企业中的强势地位,以强凌弱,剥夺了武河的劳动权力。二、关于武河要求生利煤矿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问题。原审判决称因武河要求生利煤矿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导致企业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账户,并缴纳保险费。原审把生利煤矿不给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强加于武河头上,是颠倒是非,生利煤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武河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推向劳动保障部门解决,是推卸责任,变相包庇和支持生利煤矿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关于武河要求生利煤矿支付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的请求问题。原审法院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予支持其请求错误。法律涉及的是加班费,并没有涉及入井费和夜班费问题。加班费是劳动报酬性质,入井费和夜班费是劳动保护性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吉林省吉劳社薪字(2006)330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入井费、夜班费是属于劳动保护津贴性质,保健费必须独立发放。而事实上,生利煤矿也承认没有按法律和政策独立发放,但又辩称都计算在吨煤包干之中,这一解释,首先承认了存在违法行为,没有独立计算,独立发放,其怎么能计入吨煤包干之中,究竟是否计入包干之中,只有生利煤矿自己清楚。另外,入井费、夜班费的标准和天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按法定工作日计算,每月21天,其中三分之一白班,三分之一十七点班,三分之一零点班,十七点班和零点班均有夜班费,入井津贴每月21天计算,有据可查。原审判决采取偷换法律概念,以加班费举证不能,连带否定了武河入井费和夜班费的请求,剥夺了武河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护武河的合法权益。
生利煤矿答辩称,一、生利煤矿依法不能给付补偿金,合理合法。武河与生利煤矿明确了劳动关系,武河无故矿工、自行离开的,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主张“三费”、社会保险费同生利煤矿发生矛盾和纠纷。自动离职也就自然解除了劳动关系,武河也未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告知,这样的劳动力的流动已给企业造成了大量损失。因此,武河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入井费、保健费、夜班费、加班费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判决符合实际,合理合法。二、社会保险费的补办缴纳没有法律依据。武河到生利煤矿工作时,整个社会对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的认识还完全没有上升到法律意识,政府又没有统一规定。特别是对私人企业的实施,由于当年政策和实行方式欠缺未能正常缴纳保险,况且补缴补办是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不是生利煤矿所决定。而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自然解除,生利煤矿再无给予武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武河仲裁诉讼后,要求生利煤矿把养老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生利煤矿未能接受这也是主观原因,也是法律事实。三、关于武河的“三费”请求,纯属一厢情愿。所有福利都含在吨煤包干之内,武河请求的各项费用,作为私人企业没有接到任何机关的相关文件。四、武河的仲裁与诉讼却已过法定时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行政部门的决定确有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8年武河在生利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6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09年,武河因生利煤矿未支付入井费、夜班费、加班费及养老保险等发生纠纷,同年1月离开生利煤矿。2009年3月31日,生利煤矿对武河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武河离开生利煤矿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武河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因此,武河的起诉已丧失法律保护其胜诉的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武河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