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未然诉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易未然诉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衡中法民三再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未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阳北,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易未然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易未然,被申请人利德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阳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22日,一审原告利德有公司起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称,被告易未然于2012年3月14日到原告单位应聘,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被告被录用为平面设计岗位,时间为1年,月工资为4000元。因被告从事平面设计不能达到原告要求,经原、被告协商,将被告调至行政部工作,被告在行政部岗位工作了10多天,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拒绝。2012年11月21日被告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单位,并于同年12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认为《应聘登记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简易的劳动合同,工会与被告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1月差额工资86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28800元、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6400元的仲裁请求。
一审被告易未然辩称,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将被告工作岗位调整并降低工资待遇违法,属无效行为,应补发被告11月工资差额867元。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可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880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原告应为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64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衡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蒸劳仲字(2013)13号仲裁裁决。
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3月15日原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了工会,同年3月18日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2012年3月14日,被告易未然被原告聘请为平面设计岗位工作,当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原被告双方在该《应聘登记表》上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时间为1年,公司在未投产前每月发工资4000元。同年11月4日,原告将被告调动至行政人事部工作,同月21日被告离职。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结清了11月份工资,其中13天工资按2000元计算,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被告向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裁决:利德有公司应向易未然支付2012年11月工资差额867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28800元,利德有公司到衡阳县社会养老保险局为易未然补缴2012年3月14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64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应聘登记表》是否是简易的劳动合同。《应聘登记表》上载有劳动者易未然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表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工会决定、集体合同和管理制度,应视为简易劳动合同,故被告提出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见不予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以每月4000元计算,支付被告2102年11月工资差额867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法律强制性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蒸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不应向被告易未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800元;二、原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未然2012年11月工资差额867元,原告到衡阳县社会养老保险局补缴被告2012年3月14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6400元。上述(二)项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易未然负担280元。
易未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提供的《应聘登记表》,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但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2、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利德有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应聘登记表可以视为简易的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应聘登记表,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该表格以文字的形式表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及缔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尽管形式上与标准的劳动合同有差异,但内容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双方实际上均已按表格上载明的内容全部履行,故一审将其视为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符合客观事实。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上诉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部分处理欠妥。本院作出(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3)蒸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3)蒸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易未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五、驳回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易未然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免收。
易未然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应聘登记表》为简易劳动合同错误。该《应聘登记表》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不是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利德有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800元,并由利德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利德有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应聘登记表》为简易劳动合同正确,易未然拒签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申请再审人易未然求职于利德有公司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能否认定为简易劳动合同。经查,该《应聘登记表》上除体现易未然的个人信息和求职意向外,利德有公司在该表签署的“同意录设计岗位一年,未投产前按4000元/月发放”的批示,虽然形式上与标准的劳动合同有差异,但该表格以文字的形式表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及缔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其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双方实际上均已按表格上载明的内容全部履行,故一、二审将其视为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符合客观事实。易未然提出本院二审判决认定《应聘登记表》为简易劳动合同错误及要求利德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芝兰
审 判 员 苏 南
代理审判员 王霁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