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容与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朱桂容与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容。
委托代理人史随心,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振佳,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海青。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桂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城季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寰城季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8月,寰城季诺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寰城季诺公司下属西直门季诺意识休闲餐厅存在信用卡单据账目不符,寰城季诺公司随即对该餐厅账目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担任餐厅经理的朱桂容存在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刷自己信用卡套取公司现金营业款的行为,且在朱桂容当班期间,出现多次收银机违规操作记录,朱桂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朱桂容行为严重违反寰城季诺公司的规章制度,寰城季诺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朱桂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朱桂容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寰城季诺公司系违法解除,显然属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寰城季诺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朱桂容在一审中答辩称:朱桂容在餐厅刷卡没有给寰城季诺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寰城季诺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员工或员工的亲戚朋友在自己的餐厅吃饭。寰城季诺公司员工手册是自己制作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寰城季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寰城季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朱桂容主张其于2002年3月1日入职寰城季诺公司,寰城季诺公司主张朱桂容于2003年6月1日入职,双方各自出示了《劳动合同书》、《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予以佐证。
寰城季诺公司主张经公司调查发现,担任餐厅经理的朱桂容存在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刷自己信用卡23笔套取公司现金营业款的行为,且在其当班期间,出现多次收银机违规操作记录,朱桂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朱桂容行为严重违反寰城季诺公司的规章制度,寰城季诺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朱桂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朱桂容的劳动合同。寰城季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2009年版《员工手册》(第13章奖惩规定二惩处制度第5条除名、解聘,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按其所犯过失给公司带来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之后果,确定其处罚金,并保留追索的权利;行为重大过失实例……破坏公司形象或损坏公司利益的)、2011年版《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3.以下实例可予以除名和解聘的处分……7.未经授权擅自从收银机中取钱,及收款后私藏或没有立即将营业款放入收银机中;13.不在规定时间将营业记录登记或将收银机用于非营业用途;15.擅自篡改或伪造公司文件单据、报表及资料,或泄露公司机密的;16.工作中提供虚假报告或作弊的,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贿赂他人;20.其他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者)、《营运手册》、《员工声明》(本人已阅读并在人事部督导下学习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本人对手册中所列举的制度及内容完全了解并同意遵守,手册未包括的新制度,在公司发布时,经公司发文进行公告)、《季诺店经理履职承诺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及营运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如员工手册、营运管理制度手册、商业保密协议、培训制度及公司与营运部日常发布的新制度等)、信用卡签购单、记账凭证、转账贷方凭证、考勤表等予以佐证。朱桂容认可员工声明、履职承诺书、考勤表真实性,但表示员工手册是寰城季诺公司制作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因为在店里工作时间长,多次刷卡请亲戚朋友吃饭,刷卡记录与点单号无法对应主要是:朋友分桌坐,最后一起结账,系统未作合单;结账时可结现金与卡;时间不符是收银员在系统上操作延时;重开菜单为餐厅较忙,无桌号,所以收银员先结账留小票,最后一起结;朱桂容在餐厅刷卡都为实际消费,并未给单位造成损失。
2013年9月25日,朱桂容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12160号裁决书,裁决寰城季诺公司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补偿金8410.05元、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6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600元。寰城季诺公司不服该裁决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项,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朱桂容主张《员工手册》系寰城季诺公司制作,未向其告知过,且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不认可该《员工手册》的效力,但寰城季诺公司提供的《员工声明》、《履职承诺书》上载有遵守《员工手册》事项,且有朱桂容本人签字确认,《员工手册》从内容上看亦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寰城季诺公司行为依据。
寰城季诺公司主张朱桂容作为餐厅经理存在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刷自己信用卡23笔套取公司现金营业款的行为,且在其当班期间,出现多次收银机违规操作记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朱桂容对此作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缺乏合理性,朱桂容的抗辩主张该院难以采信。朱桂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寰城季诺公司解除与朱桂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寰城季诺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双方对仲裁裁决的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补偿金8410.05元、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68元内容均未提起诉讼,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朱桂容2003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未缴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8410.05元;二、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朱桂容2003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368元;三、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朱桂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桂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朱桂容不存在违纪行为,寰城季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寰城季诺公司主张的异常情况只有信用卡刷卡与朱桂容有关,其他的都是收银员的工作,在工作地点请朋友吃饭是正常的。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2011年版本《员工手册》,朱桂容只在2009年版《员工手册》上签字,2011年版本《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寰城季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6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寰城季诺公司负担。
寰城季诺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朱桂容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寰城季诺公司提交的朱桂容信用卡刷卡单,可以证明朱桂容的行为是信用卡套现行为,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朱桂容主张其他行为是收银员的职责是不正确的,朱桂容在当班期间有多次的重开点单的记录,足以证明朱桂容存在违规操作收银机的行为,这不是收银员的权限。朱桂容对于其信用卡刷卡及违规操作收银机的解释不合理。朱桂容在寰城季诺公司提交的履职承诺书中承诺对公司制度严格遵守,并承诺对相关制度的更新是自觉遵守的。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制度依据的。寰城季诺公司请求驳回朱桂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手册、员工声明、经理履职承诺书、信用卡签购单、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朱桂容系寰城季诺公司西直门店店长。寰城季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朱桂容当班期间出现23次顾客结账关单后,该账单被重开点单,之后几笔单被重新整合,再次结账的情况,且再次结账时均使用朱桂容的信用卡进行刷卡结算,朱桂容在刷卡时未使用自己真实姓名的事实。依日常经验法则,上述事实可以得出朱桂容使用自己信用卡不当套取现金的初步结论。朱桂容否认自己存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朱桂容关于上述账单进行关单、重开点单操作的原因在于,其请几拨朋友吃饭,关单时实际没有结账,因为还有其他的朋友要来,其要求收银员做结账处理,晚上其统一刷卡结账的上诉主张,缺乏合理性,本院难以采信。此外,按朱桂容所述,其要求对实际未结账做结账处理的行为本身即违反了收银机操作规范。一审法院认定朱桂容存在信用卡套现以及收银机违规操作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一节。首先,2009年3月26日朱桂容签字确认的《员工声明》显示,朱桂容学习并了解2009年版《员工手册》,新的制度经寰城季诺公司发文进行公告。同时朱桂容有责任了解寰城季诺公司新的规章制度。2012年3月4日朱桂容签字确认的《履职承诺书》显示,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寰城季诺公司主张其2011年版《员工手册》已经进行公告,朱桂容收到并学习了新版《员工手册》。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朱桂容知晓2009、2011年版《员工手册》,上述《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朱桂容仅以其未签字确认2011年版《员工手册》,即否认该《员工手册》效力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朱桂容的行为符合2009年版《员工手册》关于“破坏公司形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以及2011年版《员工手册》关于“不在规定时间内将营业记录登记,以及擅自篡改或伪造文件单据、报表及资料”的规定。寰城季诺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朱桂容关于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社会一般人理解,朱桂容的行为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应当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寰城季诺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综合前述分析,寰城季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朱桂容关于寰城季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桂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朱桂容各负担5元(北京寰城季诺餐饮有限公司已交纳,朱桂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桂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峙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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