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任玉芬与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09-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37

任玉芬与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9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玉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任玉芬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长民五终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玉芬申请再审称:任玉芬与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是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长春市毛线厂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根据长轻计字(1998)277号、长轻计字(1999)11号文件,已经明确长春市毛线厂为了增强企业经营活力,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自主进行改制,而非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故原审认定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经政府主导改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记载企业并非改制。本案不是政府主导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任玉芬关于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支付任玉芬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任玉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依据《关于将长春市鸿达毡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整体合并到长春市毛线厂的请示》等证据认定任玉芬的诉讼请求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问题,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任玉芬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对此问题性质的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对任玉芬的再审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任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玉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云乔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