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铭钰与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商铭钰与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1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铭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
法定代表人:牛树玉,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商铭钰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铭钰申请再审称:1、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擅自给商铭钰办理病退手续,商铭钰一直主张权利,故没超诉讼时效。2、商铭钰诉讼请求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重新核算工龄及工资,是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二审主审法官徇私舞弊,包庇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指定再审,判决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为商铭钰重新核定工资、工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关于商铭钰诉请用人单位为其重新核定退休工资和工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审查认为,劳动者退休工资即养老金数额以及劳动者工龄的核定,均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商铭钰对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二审据此驳回商铭钰的上诉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商铭钰提出的二审主审法官徇私舞弊包庇沈阳长城线材制品总厂的申请再审主张。审查认为,商铭钰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商铭钰提出的诸如由国家给其特困职工特困房等请求,已经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商铭钰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经查,本案二审驳回商铭钰的上诉请求,并未以商铭钰提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为依据。
综上,商铭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铭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 继 东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颖(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