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苏州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惠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0

苏州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惠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忠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纯女,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惠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

  上诉人苏州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克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惠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邦公司)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惠邦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后勤外包、家政(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惠邦公司未就劳务派遣业务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对此海斯克公司亦知情。

  2013年9月11日海斯克公司(甲方)与惠邦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有:1、双方关系甲方同意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甲方对其劳务流程进行日常管理,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作时间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协议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试用期为2个月;3、劳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2乙方所有的劳务人员同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有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义务均与甲方无关;4、劳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4.1甲方按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劳务服务费中已包括工人工资、加班费(除法定节假日)、福利、劳保、社保、管理费、税金相关费用;4.2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进行统计后,将根据考核结果制作《结算清单》于服务次月5日前提供给乙方,经确认后,乙方开具交付正式税务发票。由甲方在5日内将上月劳务费用向乙方支付;因甲方未及时付款,导致所有后果责任,均由甲方承担。4.3甲方未遵照本协议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逾期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按照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因拖延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有义务负赔偿责任;……5、承包工种、结算价格及考核方式5.1承包工种或项目名称:行车工、叉车工、木工、打包工等;5.2结算价格及方式:叉车工:5800元/月;行车工:5800元/月;木工:5600元/月;打包工:5500元/月。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9负责申报、处置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因工死亡、职业病认定、鉴定、理赔及善后等事宜的办理。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6.10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如特种岗位需要持证上岗,否则,因此引发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3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甲方根据业务自行确定(但须提前书面形式报备乙方)。……7.7甲方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及相关标准指挥乙方员工作业,若因甲方人员的违章违规和操作造成乙方员工伤亡事故的,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9、……9.3因协议期限未到,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则需要向甲方按上月劳务服务费总额的标准进行赔偿;11、协议的中止与解除11.1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乙方劳务作业受到影响的,乙方可解除协议;甲方应支付相当于上月服务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惠邦公司将11名打包工、木工、叉车工、行车工派至海斯克公司工作,海斯克公司向惠邦公司支付了2013年12月前(不含当月)的劳务服务费。2013年10月10日行车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到海斯克公司出勤,海斯克公司向惠邦公司已支付的劳务服务费中包括赵某受伤后的工资5419元。

  2013年12月4日惠邦公司向海斯克公司发出《关于提前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函》,主要内容为海斯克公司有以下违约行为:1、未经过任何手续及相关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将行车岗位员工赵某调整至其他岗位工作,导致该员工右手受伤;2、海斯克公司未认真履行统计惠邦公司员工日常考勤的约定,给惠邦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3、惠邦公司员工封阳、王斌分别于2013年11月请假各4小时,海斯克公司在结算费用时却扣除了当日的所有费用。海斯克公司轻率的结算方式致使惠邦公司对其合作态度产生质疑。惠邦公司基于上述原因,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解除与海斯克公司的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相关员工的去留尊重员工本人意见,相关纠纷由惠邦公司解决;赵某的工伤工资由海斯克公司支付至工伤医疗期结束为止,其他工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遵从国家规定;海斯克公司应自接收函件之日起停止相关侵权行为。2013年12月24日海斯克公司回函《请在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外包费用结算》,要求惠邦公司在2013年12月27日提供上月工资发放证明、外包员工投保证明,以确保月底费用顺利结算。

  2013年12月31日惠邦公司向海斯克公司发出《外包费用统计表》并开具发票两张,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58554.68元;海斯克公司回函表示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应为52754.68元,赵某项下服务费5800元不应由海斯克公司承担,同时退回5800元发票。

  原审审理中,双方对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中赵某项下的5800元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对余款数额没有争议。

  以上事实,双方陈述一致,没有争议。

  原审原告惠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2013年12月劳务费58554.68元、2014年1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滞纳金、违约金58554.368元,诉讼费用由海斯克公司承担。

  原审反诉原告海斯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惠邦公司支付违约金53190.50元、返还代垫的工资6579元。原审审理中,海斯克公司将要求返还工资的数额变更为5419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在于:

  一、双方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惠邦公司主张海斯克公司向惠邦公司借用员工。海斯克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

  双方一致确认惠邦公司将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至海斯克公司工作,被派遣员工到海斯克公司出勤、接受海斯克公司的管理、遵守海斯克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海斯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还均主张《劳务合作协议》有效。

  二、解除《劳务合作协议》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惠邦公司主张赵某的工作岗位为行车工,海斯克公司未向惠邦公司报备、也未对赵某进行岗前培训,即安排赵某拆包,导致赵某受伤。海斯克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惠邦公司依照《劳务合作协议》第11条的约定与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惠邦公司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赵某证词主要内容如下:证人是具备桥门式起重机司机《特种人员证》的行车工,与惠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惠邦公司将其派至海斯克公司时,其向海斯克公司出具的资格证,并被安排从事行车工作。海斯克公司对证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包括告知证人职业危害、对证人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在海斯克公司工作期间证人大部分时间开行车,有时那里缺人了也会被叫去帮忙,包括拆包、打包、拆卷、推电磨等,均是没有技术要求的体力工作,海斯克公司告知证人要注意安全。2013年10月10日海斯克公司陶班长(陶某)叫证人去拆包(将钢卷的外包装拆下来,以便行车吊装),外包装有纸、铁皮、铁皮带,证人知道铁皮很锋利,当时铁皮已经剪开下垂,一部分铁皮卡在包装底下,证人抓铁皮向外拽曳时被铁皮划伤右手。证人不清楚海斯克公司有无专门人员从事拆包工作,有时班长也会去拆包,拆包前海斯克公司向证人提供了线手套和剪某受伤时证人戴了线手套。

  海斯克公司主张赵某未向海斯克公司出具行车工应有的资格证。海斯克公司安排赵某从事行车以外的工作前曾与口头与惠邦公司联络人员封阳进行过沟通确认。海斯克公司对赵某等员工均进行过岗前安全教育并进行过考核。海斯克公司提交了《安全管理协议》、《相关方入厂作业安全告知》、《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表》、《新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试题》、《新员工车间级安全教育考试题》、《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培训签到表、照片、封阳的书面证词,并申请证人陶某出庭作证。陶某证词主要内容如下:证人是海斯克公司员工,赵某等员工到岗后均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证人问过赵某有无天车证,赵某称有证,但是是几年前的,也一直未给证人看过。证人让赵某问惠邦公司的老板是否可以安排证人做些其他工作,也和赵某一起找封阳沟通过。证人在安排赵某拆包前曾亲自向其示范操作顺序及注意事某包括剪钢带时人要在侧面、拿外包铁皮时不能使劲拉、拆的时候要戴好手套等。

  赵某否认陶某曾要求其出示资格证;认可其曾电话与惠邦公司老板联系,告知老板海斯克公司欲安排其做行车以外的工作,老板说“你先干着,别闹情绪,我会和他们交涉”;不记得陶某有无与其一起找过封阳;陶某在安排其拆包前的确为其做过示范。

  惠邦公司对赵某的证词没有异议,认为陶某系海斯克公司员工,与海斯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词不予认可;海斯克公司要求核实赵某的资格证,对其余部分没有异议。

  惠邦公司主张海斯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58554.68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滞纳金,并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违约金58554.68元。海斯克公司拒绝向惠邦公司支付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滞纳金,并认为惠邦公司提前解除协议,构成违约,要求惠邦公司支付违约金53190.50元、返还其代垫的赵某受伤后工资5419元。

  原审法院认为,惠邦公司与海斯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约定了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惠邦公司将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至海斯克公司工作,接受海斯克公司的管理,海斯克公司向惠邦公司支付费用,惠邦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双方的约定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该案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惠邦公司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其与海斯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无效;导致协议无效,惠邦公司与海斯克公司均有过错。

  惠邦公司、海斯克公司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惠邦公司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的工伤待遇承担主体目前尚未确定,海斯克公司要求惠邦公司返还其支付的赵某受伤后工资5419元、惠邦公司要求海斯克公司支付赵某项下2013年12月劳务服务费5800元,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案中无法支持,双方可待赵某工伤待遇承担主体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双方对除赵某项下的2013年12月费用52754.68元没有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海斯克公司支付惠邦公司2013年12月费用52754.6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惠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海斯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海斯克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惠邦公司负担1000元,由海斯克公司负担2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3元由海斯克公司负担。

  宣判后,海斯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海斯克公司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并不清楚惠邦公司就劳务派遣业务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惠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海斯克公司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海斯克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另惠邦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于赵某的工伤应承担全部赔偿义务。惠邦公司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单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判令海斯克公司不支付2013年12月管理费52754.68元;惠邦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190.50元、返还代垫工资5419元;诉讼费由惠邦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惠邦公司答辩称: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惠邦公司确实于2013年12月向海斯克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海斯克公司应支付劳务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惠邦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格及未经过相应的行政许可导致海斯克公司与惠邦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无效,但惠邦公司为海斯克公司已实际派遣了十一名员工,并提供了劳务。海斯克公司应支付惠邦公司2013年12月份的劳务费用。双方在二审期间均确认海斯克公司结欠惠邦公司2013年12月份劳务费用52754.68元,海斯克公司应予以支付。海斯克公司认为惠邦公司单方解除劳务合作协议,故其不应支付劳务费用的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海斯克公司要求惠邦公司赔偿解除劳务合作协议的损失57190.50元。因本案所涉劳务合作协议自始无效,且海斯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惠邦公司解除劳务合作协议给其造成的损失,故海斯克公司要求惠邦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因赵某所受伤害尚未处理,海斯克代垫赵某的工资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海斯克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韵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一个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律师起诉费用是多少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律师费标准怎么算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请律师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和平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衡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律师打官司费用怎么算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