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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宏与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09-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4

王远宏与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远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远宏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远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广厦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王远宏拒不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为34344元,而不是34334元。(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括号内的“企业资产分配金”,只是注明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从企业资产分配金中予以列支,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广厦公司以王远宏没有将职工宿舍退还之房产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王远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违法行为,应支付王远宏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认定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原审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企业资产分配金)的性质以及企业资产分配金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原判决所认定的根据王远宏的工作年限按2862元/年的补偿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为34344元,不是34334元,原审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系其笔误,且已在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补正。(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王远宏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妥。

  综上,王远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远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其文

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

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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