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齐与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齐。 委托代
杨齐与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齐。
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登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毛攀,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杨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空港公司)、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齐申请再审称,在被空港公司派遣到航空公司工作期间,空港公司虽然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但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做法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取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空港公司已经为杨齐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现杨齐以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未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空港公司赔偿损失,因其与空港公司之间因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是属于社保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杨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虹
代理审判员 黄 成
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先青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齐。
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登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毛攀,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杨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空港公司)、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齐申请再审称,在被空港公司派遣到航空公司工作期间,空港公司虽然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但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做法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取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空港公司已经为杨齐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现杨齐以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未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空港公司赔偿损失,因其与空港公司之间因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是属于社保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杨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虹
代理审判员 黄 成
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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