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与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张涛与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争议部分是张涛2007年12月是否已在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工作,及2012年9月、10月张涛是否在该公司工作。对上述争议事实,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张涛分别有两份证人证言和两份语音证据及当时工程部经理贾文昊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加以证实。另外张涛积极举证和要求法院调取工资簿及花名册的行为可推知张涛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对事实叙述的真实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拒绝举证可推定其所言为假;原审法院明知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有举证不利责任不追究属违法故意偏袒;原审法院在明知调取工资簿、花名册可澄清事实而故意编造理由不予调取,违反《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判定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将举证责任强加给张涛,并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否定张涛提供的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属营私舞弊、枉法裁判。原审以2008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反证否定张涛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语音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溯及力只能证明该日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原审否认双方劳动关系,违背事实因果关系。原审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审违背《立法法》,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原审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张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审判决中“上诉人主张其2007年12月到被上诉人单位工作,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应对其所述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应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及“上诉人仅提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认定错误,属枉法裁判。原审引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认为“保留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支持张涛调取证据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张涛已于2012年9月16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因期满而终止,上诉人未能证明此后被上诉人又要求其提供劳动,因此,被上诉人无义务继续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缴纳2012年9月10日的社会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错误。原审就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未向张涛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停保单》的事实,有重大遗漏。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理应为张涛缴纳2012年9、10月保险,并承担滞纳金部分。原审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认定不清。应判令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全额返还张涛被迫缴纳的全部费用,并判令加付赔偿金及利息。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判令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补缴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欠缴保险费,返还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未尽缴纳保险义务张涛被迫缴纳的全部保险费用并支付利息及赔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关于张涛入职时间认定问题。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张涛主张于2007年12月入职于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其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张涛虽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原审对此认为不足以证明张涛的主张,该认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另外,张涛主张其于2007年12月入职,其主张的是一个积极事实;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主张2007年12月张涛未入职,其主张的是一个消极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消极事实无需举证,也无法举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张涛申请法院调取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工资发放明细以证明其入职时间。审查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工资发放明细是否存在具有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支持张涛调取证据的申请,并无不当。
张涛关于原审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不成立。
张涛对原审认定的“上诉人(张涛)未能举证证明此后被上诉人(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又要求其提供了劳动”提出异议。审查认为,根据证据显示张涛于2012年9月16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故原审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张涛提出原审就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未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停保单》的事实属重大遗漏的问题。审查认为,原审围绕张涛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存在遗漏问题。
综上,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 继 东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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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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