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建威与沈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种建威与沈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种建威。
委托代理人:种立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邮政局。
负责人:刘玉良,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种建威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种建威申请再审称:种建威在沈阳市邮政局工作了十几年,应按有劳动关系处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沈阳市邮政局赔偿因不发劳动保护用品造成种建威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20万元,补偿同工同酬福利待遇15,500元。
本院认为,关于种建威提出的请求沈阳市邮政局赔偿因不发劳动保护用品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20万元以及补偿同工同酬福利待遇15,500元的主张,该项主张是以种建威与沈阳市邮政局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认定种建威与沈阳市邮政局并非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对种建威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种建威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种建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 继 东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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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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