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胡安吉与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2015-09-2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8

胡安吉与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吉。

  委托代理人:胡丽琴,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翠茜,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光岱。

  委托代理人:刘水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胡安吉因与被上诉人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安吉的委托代理人胡丽琴,被上诉人天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3年11月20日,胡安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天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1998年2月19日-2013年9月2日(以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共12个月×2970.8元/月×2】71299.2元;2、天宝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970.8元;以上二项共计7427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胡安吉于1998年2月19日入职天宝公司处工作,担任五金部模具科中级技工一职,至今已有15年工龄。然而2013年9月2日天宝公司违法解除了与胡安吉的劳动关系,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胡安吉与天宝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7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宝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胡安吉申请劳动仲裁,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3)767号裁决书,驳回了胡安吉的仲裁请求。

  天宝公司二审答辩称:胡安吉在2013年8月30日12点下班因刷卡与同事潘东打架,为此,公司人资管理专员张海浪对打架双方和在场证人进行了调查,详见《调查记录表》,胡安吉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检讨》。胡安吉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2.1.8.3条【《员工手册》第二章处罚条款第一条8.3款】规定,该细则明确规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报复行为等,……,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去遵守和维护。所以天宝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胡安吉开出了《惩罚建议单》,并将胡安吉的违纪事实通知工会,作出解除胡安吉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胡安吉对上述决定没提出异议,为此公司向胡安吉送达书面《通告》,胡安吉在2013年9月2日到天宝公司的五金办公室签收《惩罚建议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已结清了工资。因此,天宝公司解除与胡安吉的劳动合同,有事实有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程序合法,不是违法解除,惠城劳仲案字(2013)76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所以,胡安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9日,胡安吉入职天宝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中级技工。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胡安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970元。

  2013年8月30日,胡安吉向天宝公司出具《检讨》1份,内容如下:2013年8月30日12点下班,由于人多拥挤,刷卡时与潘东有过肢体动作,这是我的错……也给五金部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本人愿意接受五金部各级领导给予我任何处分。天宝公司另提供了对李明员工做的《会议记录表》。

  2013年8月31日,天宝公司向胡安吉作出《惩罚建议单》1份,主题:打架事件,2013年8月30日,因12:02左右在下班打卡处与潘东打架,严重影响公司秩序,经核查属实,现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第2.1.8.3条,按以下方式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该《惩罚建议单》上有胡安吉签名确认。

  2013年9月2日,天宝公司向胡安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解除原因简述:当事人胡安吉于2013年8月30日12:02左右在五金厂一楼打卡处与潘东打架,严重影响公司秩序,现依据《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2.1.8.3条例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事人确认栏有“胡安吉”字样。

  同日,天宝公司作出《通告》1份,主题:关于解除胡安吉、潘东劳动合同的通知……。

  同日,天宝公司向胡安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内容为:用人单位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者姓名胡安吉……我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小点,于2013年9月2日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员工签名栏有“胡安吉”字样。

  2013年9月9日,胡安吉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2013年10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1份,裁决如下:驳回胡安吉的仲裁请求。

  胡安吉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主持胡安吉与天宝公司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另查:天宝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制度一处罚细则》以证实其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奖惩管理制度一处罚细则》:……2.处罚细则,2.1以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作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1.8.3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报复行为等……。

  天宝公司提供了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及《工会(经审、女职工)委员会呈批表》以证实其工会换届选举的批复情况。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胡安吉于1998年2月19日入职天宝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本案中,胡安吉入职时间较长,天宝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胡安吉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当事人胡安吉于2013年8月30日12:02左右在五金厂一楼打卡处与潘东打架,严重影响公司秩序,现依据《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2.1.8.3条例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上述《惩罚建议单》写明“2013年8月30日,因12:02左右在下班打卡处与潘东打架,严重影响公司秩序,经核查属实,现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第2.1.8.3条,按以下方式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惩罚建议单》有胡安吉签名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因此,应予认定该处罚细则对胡安吉具有约束力。同时,胡安吉于2013年8月30日向天宝公司出具的《检讨》写明“2013年8月30日12点下班,由于人多拥挤,刷卡时与潘东有过肢体动作,这是我的错……”,根据天宝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一处罚细则》“2.处罚细则,2.1以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作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1.8.3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辱骂恐吓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报复行为等……”的规定,胡安吉的上述行为属严重违反天宝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天宝公司作出与胡安吉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胡安吉请求天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71299.2元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970.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胡安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胡安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胡安吉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秩序及生产经营,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潘东与胡安吉的行为并不构成打架斗殴,双方仅仅发生一些摩擦和身体碰撞,并很快就平息;其次,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是工厂下班期间,此时工厂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且厂里的其他员工也已下班,该行为并未影响到工厂的生产经营,也未严重影响公司的秩序;再次,该行为并未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严重影响。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需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天宝公司的《员工手册》,只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等,达到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秩序及引起其他不良后果者”,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而胡安吉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天宝公司二审答辩称:天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胡安吉在2013年8月30日12点下班因刷卡与同事潘东打架,为此,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张海浪对打架双方和在场的证人进行了调查,详见《调查记录表》,胡安吉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检讨》。胡安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处罚细则》2.1.8.3条的规定。天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胡安吉开出了《惩罚建议单》,并将胡安吉的违纪事实告知工会,作出了解除胡安吉劳动合同的决定。胡安吉对上述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为此公司向胡安吉送达书面《通知》,胡安吉在2013年9月2日到天宝公司五金办公室签收《惩罚建议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已结清了工资。因此,胡安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欠妥,应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问题;(二)代通知金问题。

  关于第一个的焦点问题。被上诉人提交2013年9月1日《惩罚建议单》上载明上诉人“在下班打卡处与潘东打架,严重影响公司秩序”,其上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确认。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上诉人亲笔所写《检讨》以及《会议记录表》,本院认定上诉人与潘东打架事实成立,且严重影响公司秩序。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作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因本案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范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莉娜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雪丹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纠纷追讨期是多久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 劳动纠纷请个律师起诉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公司解散劳动纠纷请个律师收费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辅导机构劳动纠纷律师起诉费用多少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农民工劳动纠纷委托律师起诉收费标准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