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惠州市华舜实业有限公司与邓培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09-2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28


惠州市华舜实业有限公司与邓培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瑞宏。

  委托代理人:曾文景,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培生。

  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均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惠州市华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培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文景,被上诉人邓培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3年10月21日,邓培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华舜公司与邓培生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由华舜公司承担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邓培生于2012年12月开始在华舜公司处上班,主要从事泥工工作,即在华舜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处贴瓷砖等,由华舜公司管理工地的人员负责安排每天到各工地做事,每月在笔记本上核对工作天数,约定双方签字确认。邓培生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是以250元/天计发。华舜公司未依法与邓培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邓培生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15日,邓培生在华舜公司承接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装修工程做工时右眼受伤,入院后进行右眼摘除术。华舜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赔偿邓培生,且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后邓培生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华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邓培生对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综上所述,邓培生在华舜公司处上班数月之久,在邓培生受伤后华舜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拒不认可与邓培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华舜公司一审辩称:1、华舜公司没有承接发生事故的装修工程项目,邓培生不是由华舜公司委派,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邓培生是在从事一套住宅的装修工程中受伤的,因这一事实而确认与华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华舜公司与该住宅的业主存在装修合同关系;邓培生是华舜公司的员工并由华舜公司委派从事该工程作业。(2)本案中,华舜公司没有承接皇庭波西塔诺小区16-306号房的装修工程,也没有委派邓培生从事该工程作业。由于邓培生系泥工师傅,长期从事装修项目的承揽业务,不排除其与多家装修公司存在项目合作关系。2、邓培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华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应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服、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会议记录等各项凭证予以参考。另一方面,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接受全面管理,予以综合评判。结合本案,邓培生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与华舜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从“笔记本”、“装修许可证”等证据反而可以证实邓培生的工作不是由华舜公司安排或指派、劳动报酬也不是由华舜公司发放。综上所述,邓培生请求确认与华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舜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法人。邓培生于2013年7月15日在位于大亚湾区澳头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从事装修工作时受伤。此后,邓培生向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邓培生与华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惠湾劳人仲案字(2013)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邓培生的仲裁请求,邓培生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邓培生申请本院调取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的装修施工许可证。本院在皇庭物业公司波西塔诺管理处(服务中心)调取了该房屋的装修施工许可证,该装修施工许可证上写明的装修公司名称为“华舜实业”,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7日。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邓培生虽然没有与华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刘兴康到庭作证,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调取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的装修施工许可证上写明的装修公司名称为“华舜实业”,能够与邓培生主张其在华舜公司承接的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从事装修工作的事实相吻合;同时,邓培生提交的录音也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邓培生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华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邓培生请求确认与华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确认邓培生与华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免交。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华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承接皇庭波西塔诺小区16-306房的装修工程,也没有委派被上诉人从事该工程作业,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由于被上诉人为泥工师傅,长期从事装修项目的承揽业务,不排除其与多家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1)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工作证、工作服、装修出入证等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证人刘兴康虽然出庭作证,但其本身不是上诉人的员工,其所作的证言的真实性根本无法确定,缺乏事实依据,完全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装修工程许可证”中没有上诉人的盖章确认,装修公司的名称“华舜实业”不能证明与上诉人有关,而且“装修工程许可证”由谁填写?是否存在冒用上诉人公司名称的行为?现场负责人陈瑞国既不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关系?以上主要事实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与上诉人有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4)从“装修工程许可证”中的装修须知第9条:“装修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出入证》服从管理。”被上诉人没有办理《出入证》,不能与《装修工程许可证》相互印证。(5)上诉人没有与涉案房屋的业主王雯建立装修合同关系,涉案房屋装修的相关手续不可能由上诉人负责办理。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与上诉人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邓培生二审辩称: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证人证言、装修许可证、委托书均可证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中,应本院的要求华舜公司补充提交了其公司员工名册以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邓培生对上述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其他证据的印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审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欠妥,本院在此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邓培生未与华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本案一审法院调取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的装修施工许可证上写明的装修公司名称为“华舜实业”、证人刘兴康的证人证言、邓培生提交与华舜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多次录音记录并结合华舜公司先前为邓培生支付此次事故受伤的医疗费用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与邓培生主张其在华舜公司承接的皇庭湾天下花园16栋306号房从事装修工作的事实相吻合,上述证据相结合来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邓培生与华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华舜公司主张其与邓培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二审中,应本院的要求华舜公司补充提交了其公司员工名册以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其公司员工中没有邓培生。邓培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仅凭上述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邓培生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以及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依法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华舜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的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并非由邓培生承担,且邓培生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邓培生主张的成立。故华舜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华舜公司的上诉主张无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范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莉娜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雪丹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纠纷追讨期是多久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 劳动纠纷请个律师起诉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公司解散劳动纠纷请个律师收费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辅导机构劳动纠纷律师起诉费用多少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农民工劳动纠纷委托律师起诉收费标准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