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杰斌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陆杰斌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杰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祖望,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杰斌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科技投资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陆杰斌退休前系南通市电表二厂职工。南通市电表二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南通市机械工业局。1993年2月27日,南通市经济委员会通经调(93)39号文批复:同意南通市电表二厂加入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为公司核心层企业,该厂加入公司后,人、财、物、产、供、销由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同意暂保留南通市电表二厂厂名、账号、发票及原信贷规模,过渡期为二年;同意在南通市电表二厂过渡期内,增挂“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电表厂”厂牌,待过渡期结束后再正式改名。
1994年6月13日,南通市电表二厂根据其主管部门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申请将企业法人名称变更为南通市电表二厂(南通荣华自动化控制设备厂)。1995年9月27日,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要求理顺南通农业药械厂、电表厂、电表二厂三家企业与公司的关系为由,向南通市机械工业局请示,主要内容为:1993年经市经委批准,三家企业加入公司,保留厂名,账号,过渡期为二年,因此期间机床股份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三家企业由原准备进入机床公司核心层,只得变为由机床公司代管,根据法律规定,三家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可能进入机床公司,要求将三家企业的关系理顺,请求机床公司与三家企业权责分离,三家企业仍由市机械局实行管理,如不可行,三家企业可加入南通机床集团作为机床集团内紧密型企业,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96年12月30日,南通市机械工业局向南通市人民政府请示【通机法(1996)字第141号】南通市电表二厂改制方案,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1997)39号批复,同意南通市电表二厂实行分离重组改制。1997年南通市机械工业局两次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求对南通市电表二厂298名下岗职工生活费予以帮扶解决。2002年9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破字第10号裁定书裁定:宣告南通市电表二厂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1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破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南通市电表二厂(又名南通荣华自动化控制设备厂)破产程序终结。2004年6月11日,南通市电表二厂申请注销登记。
2014年1月10日,陆杰斌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要求其与南通科技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不字(2014)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陆杰斌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另查,1988年12月,南通机床公司变更为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3年4月,国家体改委批复江苏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并由南通市审计事务所对企业注册资金验证,其中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分支机构为南通机床公司第三机床厂、南通机床公司第四机床厂、南通机床公司锻造厂(城山路)、南通机床公司锻造厂(陆洪闸)、南通机床公司热处理厂、南通机床公司机床配件厂、南通机床机电附件厂。1994年5月17日,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告书记载公司形成了由南通机床厂、第三机床厂、第四机床厂、机床铸造厂、机床配件厂、南通热处理厂、机床铸造模具厂、机床锻造厂等八家非法人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集团。2000年6月,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名称变更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2月,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随即成立。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法人消灭,而吸收另一个法人的法人仍然存在。南通市电表二厂虽然在1993年经南通市经济委员会发文批准加入南通机床公司,但根据南通市电表二厂、南通机床公司的工商资料、南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可以看出,南通机床公司只是在1993年之后变更为南通市电表二厂的主管部门,在1996年之后南通市电表二厂的主管部门又重新变更为南通市机械工业局,南通机床公司工商登记中亦未有南通市电表二厂加入的记载,此后南通市电表二厂历经改制重组,直至因破产程序终结注销登记,此期间南通市电表二厂一直为独立法人。综上,根据相关文件及工商登记资料,南通市电表二厂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法人资格一直存在,与南通机床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合并关系。本案陆杰斌原系南通市电表二厂职工,南通市电表二厂虽于1993年经批准加入南通机床公司,但因南通市电表二厂并未与南通科技投资公司合并,南通市电表二厂仍作为独立法人存续至破产终结,故陆杰斌以两单位已合并为由要求确认与南通科技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综上,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陆杰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杰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电表二厂在1993年已并入南通科技投资公司,此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先后派员到南通市电表二厂担任厂长,主持日常工作等,且上诉人提供的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聘任书并不能否认上诉人与南通科技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通科技投资公司辩称,南通市电表二厂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合并关系,南通市电表二厂从成立到注销一直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用工权,其法律地位自成立起未变更过,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还查明,陆杰斌于2001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其所提交的服务证载明陆杰斌退休的服务单位为南通市电表二厂。2004年6月18日,南通市电表二厂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原因为依法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陆杰斌主张其与南通科技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为:1、其所就业的南通市电表二厂已并入南通科技投资公司;2、南通科技投资公司的前身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曾于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期间曾向其下发过聘书。针对陆杰斌的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南通市相关主管部门发文对南通市电表二厂加入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并且又于之后进行重组,但相应事实仅表明南通市电表二厂的主管部门发了变化,且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作为主管部门对南通市电表二厂下派了人员进行了管理经营,但直至2004年南通市电表二厂因破产而办理注销登记,其一直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陆杰斌所陈述南通市电表二厂自1993年起所发生的种种经历,并没有改变南通市电表二厂作为企业独立法人的性质,南通市电表二厂并未发生其法人资格不存在而成为南通科技投资公司一部分的法律含义上的合并行为(原审判决亦已予充分阐述),故陆杰斌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给陆杰斌的聘书,虽然双方对下发聘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陆杰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南通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事实,故仅凭一纸聘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综上,陆杰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泊霖
审判员王建勋
代理审判员吕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慧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