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那研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南京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那研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终字第2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勇。
委托代理人刘恺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那研。
委托代理人王思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那研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睿德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恺晖、被上诉人那研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那研于2012年8月10日入职睿德装饰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作期间,睿德装饰公司为那研参加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那研签名处系睿德装饰公司代帐公司的会计李桂英代签。2013年5月,睿德装饰公司发放给那研10000元现金,对上述款项睿德装饰公司称系向那研发放的2013年4月至7月的工资;那研称系提成工资。2013年7月15日,睿德装饰公司向那研发放工资2000元,但未注明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那研工作至2013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那研向睿德装饰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内容为:“本人自2012年7月3日开始在睿德装饰公司工作一年多,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拖欠我的工资长达四个月之久,至今未支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发函你司,通知解除本人与贵公司劳动关系。”睿德装饰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收到该函。2013年8月1日,那研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裁决睿德装饰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7月拖欠工资32092元;2.裁决睿德装饰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253元;3.裁决睿德装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23元。2013年10月21日,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0338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那研的大部分仲裁请求。睿德装饰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庭审中,那研提供了盖有睿德装饰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三张证明其工资标准为8023元/月,工资表记载那研2013年1月工资为8023元: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1500元+职务津贴2500元+工龄工资50元+满勤奖100元+通讯补贴100元-个人社保227元;那研2013年2月工资为8323元: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1500元+职务津贴2500元+工龄工资50元+满勤奖100元+通讯补贴100元+加班费300元-个人社保227元;那研2013年3月工资为8023元: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1500元+职务津贴2500元+工龄工资50元+满勤奖100元+通讯补贴100元-个人社保227元。睿德装饰公司提供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和工资登记表,证明那研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1000元左右的奖金。另睿德装饰公司还提供了部分职工领取工资出具的收条,证明单位从未制作过工资表。睿德装饰公司提供了报警记录,以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工资收条被盗,无法向法庭提供。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工资表复印件及部分原件、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部分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睿德装饰公司主张那研口头委托代账会计为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那研予以否认,睿德装饰公司明知书面劳动合同非那研本人所签,事后却无补签手续,故原审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睿德装饰公司主张那研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但未能提供应由其掌管的工资发放表来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睿德装饰公司称发放工资的收条被盗,但其提供的接处警记录上未明确记载被盗物品中含工资收条,故原审对睿德装饰公司所称那研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那研称其月工资标准为8023元,那研提供了2013年1月至3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上加盖了睿德装饰公司的公章。睿德装饰公司对该工资表予以否认,称单位从未制作过工资表,但庭审中睿德装饰公司提供了部分工资发放表,可见并非如睿德装饰公司所述从未制作过工资表,加之睿德装饰公司未提供发放工资的相关记录,故原审对那研所述工资标准予以采信。
关于拖欠2013年4月至7月的工资问题,那研认可实际领取了12000元,但认为10000元是提成,2000元是工资,又无法明确月份,原审认为,睿德装饰公司在尚未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况下,优先发放提成,与常理不符,且那研提供的工资表中也无提成工资这一项目,故原审认定12000元均是工资。那研提供劳动至2013年7月28日,其后因自身原因未上班,故睿德装饰公司只需发放那研工资到2013年7月28日。睿德装饰公司未足额发放2013年4月至7月28日的工资,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应予补足。睿德装饰公司应支付那研2013年4月至7月28日的工资剩余部分18985.38元(8023元×4个月-8023元÷21.75天×3天-12000元)。
关于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研于2012年8月10日入职,故睿德装饰公司应支付那研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7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5325.36元(8023元×10个月+300元+8023元÷21.75天×13天)。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那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睿德装饰公司拖欠工资,而睿德装饰公司的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应支付那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研在睿德装饰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故睿德装饰公司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那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睿德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那研2013年4月至7月28日的工资剩余部分18985.38元;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7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5325.3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23元,合计112333.74元。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宣判后,睿德装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关于代账会计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代账会计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其证言证明那研委托其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且自此份劳动合同签订后,睿德装饰公司一直为那研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应当认定那研委托代账会计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审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2.原审对那研的月工资标准认定错误。原审凭那研提交的三份证据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8023元,但是,那研于2013年6月所签字确认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为1400元/月,与原审认定不符,故原审认定工资标准有误。3.2013年4-7月,睿德装饰公司支付那研工资12000元,即为那研在此4个月的工资。故睿德装饰公司未拖欠那研工资。综上,原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睿德装饰公司支付那研剩余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睿德装饰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那研辩称:1.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睿德装饰公司主张那研委托代账会计代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那研对存在该劳动合同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所谓的代账会计,更没有对该签字行为进行追认,故不能仅凭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认定委托关系成立,更不能以已经为那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推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2。原审认定那研月工资标准为8023元是正确的。那研提供了三份工资表,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8023元。睿德装饰公司既不提供工资表,也不提供财务账册,应当视为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3.睿德装饰公司自2013年4月起一直未支付那研工资。睿德装饰公司虽然给过那研12000元,但该款系提成工资,而非月工资。综上,请求驳回睿德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亦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睿德装饰公司主张那研委托代账会计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签名本身是一种事实行为,应该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由他人代理。况且,那研否认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故原审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第二、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明细负有举证责任。现那研主张其工资标准为8023元/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睿德装饰公司否认该工资标准,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对那研工资标准的认定是正确的。第三、关于有无拖欠2013年4-7月工资的问题。睿德装饰公司在此期间只发放了那研工资12000元,确实未足额发放那研此期间的工资,原审要求睿德装饰公司补足此期间工资18985.38元并无不当。因睿德装饰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原审判决睿德装饰公司支付那研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玉文
审判员毕艳红
审判员孙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尹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律师我咨询一个问题,我表妹是搞游戏开发的,能写电脑代码。前不久他在网上碰见了一个网友,网友请他编写一个停止网站服务的软件,并发放劳动报酬5471元。我表妹编写完成给他了,并
您好呀,我朋友是江苏人,海淀当地警察前不久把他拘留了,因他在SPA会所给卖淫女孩望着,然而他没有手续费,仅仅有劳动报酬,大约赚了19221,律师我问一下他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吗?这种罪
在吗律师,我们是一家物业单位,组织了多名保安,因为保安的劳动报酬较低,部分保安请求物业单位不用参加养老保险,以提高报酬,同时该保安不提交相关资料。公司要求该部分保安提交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