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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赢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钟金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09-2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1


重庆市双赢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钟金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双赢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学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金霞。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双赢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摩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金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碚法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双赢摩配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经送达一审判决,就径行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认定的金钟霞的工资过高,应以实际工资计算相关待遇;其生活补贴计算有误,只应该计算鉴定期间的生活补贴,加之金钟霞已于2013年5月4日回公司上班,不应再计算鉴定期间的生活补贴;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以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根据复查查明的本案事实,针对双赢摩配公司的再审理由,作如下评述:第一、被申请人金钟霞与再审申请人双赢摩配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金钟霞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赢摩配公司没有为金钟霞进行工伤保险,理应自行承担金钟霞受伤后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第二、关于原审判决所计算并主张的各项费用问题。纵观原审判决,双赢摩配公司对金钟霞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金钟霞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生活津贴差额及鉴定费无异议,同时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只是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故双赢摩配公司的这一再审理由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双赢摩配公司所称的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双赢摩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双赢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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