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曹政国与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2015-09-2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18

曹政国与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金民终字第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政国。

  委托代理人许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汝沅。

  委托代理人范少锋。

  上诉人曹政国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曹政国起诉称,2012年9月8日,原告受被告聘请,担任生产厂长。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月1万元,每周休息一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到2013年3月,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原告每周可休息一天,工资为每月1万元。原告工作期间,除2013年春节放假十四天外,每天均出勤,累计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休息日加班32天,被告从未支付加班费。2013年6月27日,被告在合同尚未到期情况下,突然通知原告次日起不用上班,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依法向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兰劳仲案字(2013)第201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补交养老、医疗保险外,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原告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0459.76元;3、判令被告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加倍支付原告工资80000元;4、判令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原告赔偿金20000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

  原审被告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1、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原告2012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原告是管理人员,应当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原告有责任。到2013年6月,由于原告在工作管理中有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在2013年6月28日,原告带走部分人员导致被告停工,后来有些员工回来,才正常工作。我们保留对原告的追偿责任。2、不存在加班工资,作为管理人员有特定性,不存在加班问题,其提供的考勤表并非公司提供,是原告自己提供的。3、双方已经在2013年3月签订合同,不应支付80000元的双倍工资。4、双方协商之后,是原告意气用事,不来上班。5、原告不愿意办理养老金,公司还有3000元补偿给原告,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9月8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厂长,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9日,试用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共6个月;2、工作内容为管理工作;3、被告每周保证原告至少休息1天;4、工资为“每月发放1万元”,经涂改为“每月工资5000元”;5、被告每月1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2013年6月27日原告离开被告处,并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显示,原告的工资隔月发放,每月发放5000元,2013年7月2日发放10000元,2013年8月2日发放9000元。原告就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向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兰劳仲案字[2013]第20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份只有28天,故认定合同期限应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约定试用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原告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显示的工资均为每月500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原告主张每月工资1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二倍的工资,扣除原来已付的工资25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是管理人员,应当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有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加班费,但未就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已经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给予原告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故原告要求补发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通过电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告辩称已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000元,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政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政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审原告曹政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12年9月8日受被上诉人聘请到该单位担任生产厂长。当时双方约定年薪10万,上诉人每周可以休息一天。后因2013年2月被上诉人新增加了24台喷气织机,双方商定上诉人薪酬改为12万元每年。事实上,双方也是按上述约定履行的,被上诉人每月给上诉人银行卡汇款5000元,另发放现金3333元。从2013年3月起按卡上打入5000元,现金发放5000元的方式发放薪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后来在2013年6月补签劳动合同时也是按上述约定计酬的。但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经篡改的劳动合同及陈述,错误认定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违背了事实。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2日汇给上诉人10000元,2013年8月2日汇给上诉人9000元,是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2013年5月、6月份的工资,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是不符合事实的。再者,上诉人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及加班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发放过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判决却认定被上诉人已按法律规定及约定给上诉人相应的节假日及加班工资,不符合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按法律规定适用相应的证据规定,错误将被上诉人篡改的合同及伪造的考勤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未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由其掌握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依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说月工资是1000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的打款凭证,他的月工资是5000元,相当明确,一审判决正确。被上诉人9000元和10000元上诉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9000元很明确是补偿金,10000元是两个月的工资,而不是双倍工资。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上诉人是生产厂长,有不特定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加班情况。上诉人在离厂期间带走厂里的工作人员,给厂里造成了停工停产的损失,被上诉人保留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兰溪市仲裁委庭审笔录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工资除了打到卡上的5000元之外,另外还有3300元由现金发放。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3000多元不是工资,根据合同约定,工资就是5000元。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据此认定额外发放的3000多元系工资。

  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政国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的约定曾被篡改,但根据该合同未涂改部分约定,该合同应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上诉人如认为合同被篡改,则应提供其本人持有的劳动合同进行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而且其有关被上诉人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被上诉人单独持有的主张也并无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关于合同被篡改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承认曾经向上诉人额外发放现金3000多元,但否认该现金属于工资,上诉人也未能证明该现金属于工资范畴,据此也并不能必然推断2013年3月份以后每月除打款凭证的5000元,另发放现金5000元,而根据现有的劳动合同以及银行明细等证据,仅能认定曹政国月薪为5000元,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2013年7月2日,8月2日分别汇给上诉人的10000元、9000元系5、6月份工资以及补偿金属于合理推断。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不符合制作规范,而被上诉人作为考勤表的管理方,其提供的考勤表制作较为规范,且上诉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属于伪造,故对被上诉人考勤表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而根据该考勤表,上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故对上诉有关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曹政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耐萍

  审判员陈旻尔

  代理审判员周楚臣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汤    玉    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