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桥头镇市政水务中心与彭双贵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95

东莞市桥头镇市政水务中心与彭双贵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桥头镇市政水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莫洪柱。

  委托代理人:李树权,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汉,东莞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双贵。

  委托代理人:袁锦良、黄健,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桥头镇市政水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彭双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彭双贵2001年5月1日入职水务中心任环卫工人,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水务中心已为彭双贵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1月30日,彭双贵因退休离职;后彭双贵与水务中心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并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水务中心支付:1、2011年11月29日-2013年11月29日加班工资24864.36元;2、2001年5月1日-2013年11月29日经济补偿金15600元;3、2001年5月1日-2013年11月29日未休年假报酬21517.24元;4、2001年5月1日-2013年11月26日失业金2496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桥庭案字(201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诉人(水务中心)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负责通知并支付申诉人(彭双贵)2012年度及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共2073.10元;二、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彭双贵不服裁决,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庭审中,彭双贵放弃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桥庭案字(2013)8号仲裁裁决书。

  又查明,彭双贵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252.50元/月;彭双贵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平均工资1252.50元/月,平均上班30天/月,平均上班8小时/天;庭审中,双方确认,水务中心同意支付彭双贵法定节假日报酬17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工商登记资料、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仲裁裁决书及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彭双贵入职水务中心工作,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彭双贵2013年11月30日离职,故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离职日解除;因彭双贵是因退休而离职,故彭双贵请求水务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896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彭双贵是2013年12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原审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仲裁前2年(即2011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10日)的加班费,结合彭双贵仲裁请求,本案只计算2011年12月11日-2013年11月29日的加班费;由于彭双贵申请劳动仲裁前2年,平均工资1252.50元/月,平均上班30天/月,平均上班8小时/天;因此,可折算彭双贵正常工作时间为306小时/月[即8小时×21.75天+8小时×(30天/月-21.75天/月)×200%],小时工资为4.09元/小时(即1252.50元/月÷306小时/月);可见,彭双贵工作的小时工资低于东莞市2011年3月1日-2013年4月30日的最低工资6.32元/小时,水务中心应补足支付彭双贵2011年12月11日-2013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1382.10元{即(6.32元/小时-4.09元/小时)×306小时/月×[21/31个月(即2011年12月)+16个月(即2012年1月-2013年4月)]};彭双贵小时工资4.09元/小时也低于东莞市2013年5月1日后的最低工资7.53元/小时,故水务中心应补足支付彭双贵2013年5月1日-11月29日工资差额7336.90元{即(7.53元/小时-4.09元/小时)×306小时/月×[6个月(即2013年5-10月)+29/30个月(即2013年11月)]};因此,水务中心应支付彭双贵2011年12月11日-2013年11月29日加班费差额18719元(即11382.10元+7336.90元);双方确认,水务中心同意支付彭双贵法定节假日报酬1700元,原审法院加以确认;彭双贵放弃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桥庭案字(2013)8号仲裁裁决书,属当事人处分权利,原审法院准许;对于仲裁裁决水务中心应支付彭双贵2012年度及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共2073.10元,彭双贵、水务中心均未对此起诉,视为双方服从裁决,故该年休假工资水务中心应付给彭双贵。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彭双贵与水务中心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二、限水务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双贵2011年12月11日-2013年11月29日加班费差额18719元;三、限水务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双贵法定节假日报酬1700元;四、限水务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双贵2012年度及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共2073.10元;五、驳回彭双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水务中心负担。

  一审宣判后,水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对彭双贵的加班费差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彭双贵的工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标准,彭双贵出具的“石水口村卫生保洁协议书”是彭双贵与监管单位自行对工作时间的约定,水务中心完全不知情,因此产生的加班费差额应由彭双贵自行承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水务中心无需支付彭双贵加班费差额18719元,二审诉讼费用由彭双贵承担。

  被上诉人彭双贵答辩称:一、彭双贵与水务中心不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彭双贵的环卫工作,不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具有重复性、长期性、全年性及普遍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二、彭双贵与水务中心应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经一审查明,彭双贵的小时工资为4.09元/小时,低于东莞市2011年3月1日-2013年4月30日的最低工资6.32元/小时,并且也低于东莞市2013年5月1日以后的最低工资7.53元/小时,水务中心应当支付差额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水务中心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清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针对水务中心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水务中心是否应向彭双贵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首先,双方均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衡量水务中心是否足额支付彭双贵工资可参照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即根据彭双贵的上班时间及水务中心实际支付给彭双贵的工资情况计算,如果水务中心支付给彭双贵的工资低于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向彭双贵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其次,由于水务中心没有提交彭双贵的考勤记录,而结合彭双贵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彭双贵每天上班8小时等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彭双贵平均每月上班30天、每天上班8小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后,根据彭双贵的上班时间计算,水务中心支付给彭双贵的工资低于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向彭双贵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因此,水务中心主张无需向彭双贵支付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彭双贵应得工资差额的具体计算正确并有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

  综上,水务中心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水务中心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亮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彬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