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梅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胡红梅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梅。
委托代理人侯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陇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红梅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田 力
审 判 员 石 岚
代判审判员 张小莉
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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