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庆亮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李庆亮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庆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鸿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庆亮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庆亮申请再审称: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虽然提起劳动仲裁时间较晚,但期间一直在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主张权利,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证据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
本院认为:李庆亮提交的录音证据内容不足以证明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时效中断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庆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李庆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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