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中才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通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中才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通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方荣,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时,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中才。
再审申请人重庆通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石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中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石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通石建材公司没有开采砂石资质,也未承包经营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白水洞采石点的砂石开采业务,苏中才不是通石建材公司的工人。(二)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重要证据未予质证,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调查的五位证人,均无作证资格,五位证人所作证词不能采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通石建材公司是具备合法用工主体的单位,虽然其经营范围中未包括开采砂石,但根据一审庭审时苏中才提供的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以及一审法院向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的情况核实,可以确认通石建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白水洞采石点临时开采砂石。且根据证人的陈述,苏中才在通石建材公司上班。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进行调查,形成了五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中五位证人对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白水洞采石点是陈明全开办的通石建材公司在经营开采以及苏中才在通石建材公司从事打炮工作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与一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能够相互印证。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白水洞采石点系通石建材公司在经营开采且苏中才与通石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通石建材公司提出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调查的五位证人均无作证资格的理由于法无据。通石建材公司认为五位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但没有举示相反证据推翻证人证言。通石建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对法院走访笔录没有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在向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核实了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走访笔录进行了质证,通石建材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通石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通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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