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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与纪传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8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林波,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德仁,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传峰。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立涛,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上诉人纪传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下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中博学校与纪传峰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从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5日,职位是招生就业科主任,工资计算方式按照月薪加全日制年度招生奖金和就业安置奖金计算薪酬,其中月薪3500元,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年度招生奖金按照招生人数计算,年度招生人数低于280(包含280人)人,不得计算招生奖金;招生人数达281-300人,每生奖金按40元计算;招生人数达301-350人,每生奖金按60元计算;招生人数达351-400人,每生奖金按80元计算;招生人数达401-550人,每生奖金按100元计算;招生人数551-600人,每生奖金按140元计算;招生人数601-700人,每生奖金按180元计算;701人以上按每生奖金200人计算。
  2013年5月3日,纪传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果为双方负同等责任。2013年10月30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汕人社工认字[2013]276号,认定纪传峰于2013年5月3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中博学校于2013年6月20日和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各转入1281元,分别作为纪传峰5、6月份的工资。中博学校于2013年8月5日制作《员工辞退通知单》,通知纪传峰因学校经营方针的调整,不再设立招生就业科长,决定与纪传峰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中博学校提供的汕头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截止2013年11月20日,2013年度招生人数共885人。”双方在庭审上均认可该人数。
  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金一事协商未果,纪传峰向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4年2月24日,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3]2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博学校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纪传峰2013年5月至7月份工资差额7938元、2013年度招生奖金160000元、招生奖励20000元。二、中博学校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纪传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58元。中博学校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中博学校无须支付纪传峰2013年度招生奖金160000元、招生奖励20000元;2.判决中博学校无须支付纪传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58元;3.判决纪传峰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纪传峰是否应当获得年度招生奖金、招生奖励以及相应的数额是多少;二是中博学校解除与纪传峰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一、关于中博学校是否应当支付纪传峰年度招生奖金、招生奖励以及相应的数额。
  1、关于中博学校是否应当支付纪传峰年度招生奖金以及相应的数额。
  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明确约定招生人数超过280人的,学校需要支付年度招生奖金。纪传峰作为招生办主任在工作期间已经为招生工作付出了劳动,且学校的招生人数超过了280人,据此,中博学校需要支付纪传峰年度招生奖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年度招生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应由中博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中博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博学校主张招生的关键阶段是2013年5月份后,且2013年5月份前招生人数不足280人,但中博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招生人数885人计算年度招生奖金。但聘用合同关于年度招生人数以及对应的奖金的约定属于激励机制性质,招生奖金分段计算符合聘用合同的目的,所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中博学校需要支付纪传峰年度招生奖金84800元(见附页)。
  2、关于中博学校是否应当支付纪传峰招生奖励以及相应的数额。纪传峰提交了《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科人员组成及职责和招生奖励分配说明》,该份材料没有中博学校的任何盖章以及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字,纪传峰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另外,根据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已经予以确认的工资计算方式,所以纪传峰要求学校支付招生奖励的依据不足。
  二、关于中博学校是否违法解除与纪传峰的劳动关系的问题。
  2013年5月3日,纪传峰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进行治疗,作为单位的中博学校应当知道该事实,但是并未要求纪传峰提交请假申请,此后学校继续向纪传峰的账户转入工资,说明学校默认纪传峰的这种休假方式。中博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单位不再设置招生办主任,并非以纪传峰违反单位制度为由,故此中博学校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既定事实。纪传峰解除前平均月工资为11576.19元[(3500×10.5个月+84800)÷10.5个月],已经超过了汕头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43元的三倍,即9429(314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博学校应支付纪传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58元(9429×2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博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纪传峰支付2013年5月至7月份工资差额7938元、年度招生奖金84800元。二、中博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纪传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858元。三、中博学校无须支付纪传峰招生奖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博学校负担。
  上诉人中博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纪传峰全程参与了秋季招生工作是错误的。纪传峰在2013年5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没有上班,秋季招生工作得等6月份中考后才能进行,故纪传峰没有参加秋季的招生。二、原审判决对2013年入学学生来源认定事实不清。每年度招生工作分为春招和秋招,纪传峰仅参加春招的工作,为39人;2013年入学的885名学生中180人系工学结合生,是学校的任务生,与纪传峰无关。三、原审判决对招生奖金的认定错误。按照双方的约定,招生奖金是根据实际业绩计发的,是要核算工作量的,纪传峰没有参加招生工作,就没有工作量,则没有奖金。纪传峰处理前期招生宣传工作,是其作为招生办主任必须履行的日常工作,真正的招生工作是招生计划下达后(2013年5月15日)才开始,故纪传峰没有奖金,由此原审判决计算纪传峰的月平均工资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年度招生奖金84800元部分;2、改判原审第二项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7000元;3、纪传峰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纪传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第一,原审判决计算奖金为84800有误,应为177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招生人数达701人以上按每生奖金200元计算,并没有约定扣除最低招生人数和分段计算,故原审判决扣除280人后进行分段计算错误。第二,原审判决中博学校无须支付招生奖励20000元有误。依据《2013年招生奖励(推荐费)的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虽然是提出招生办奖励独立设置,但该办法中附上《学生人数对应奖金金额》表附注:“招生办奖金分配方案由招生办自主分配,分配方案由招生办人员讨论决定,报校长审查”。落款处有加盖公章,校长也签名并批示“同意按以上方案执行”。纪传峰提交的《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就业科人员组成及职责和招生奖励分配说明》,虽然未经中博学校加盖印章,但中博学校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异议,且该说明将奖励分为15个等额,纪传峰作为招生办主任占了2.5份额,不多占,故按说明计算纪传峰2013年度奖励金额为22125元,而纪传峰仅主张20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三项,改判为中博学校向纪传峰支付2013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7938元、奖金177000元、奖励2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中博学校提交中博学校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有汕头市教育局职业与承认教育科加盖印章并注明:“学校招生人数885人,全日制工学结合180人没有申请免学费补助的情况反映属实。”拟证明180名工学结合生是政府指定的任务生,不属于招生人数。
  纪传峰二审期间提交的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份,拟证明纪传峰已确认是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审判决确认中博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已确认的工资计算方式,故纪传峰要求学校支付招生奖励的依据不足,应予驳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纪传峰招生奖金的问题。
  关于纪传峰招生奖金的问题。首先,中博学校应否支付招生奖金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从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5日,工资计算方式:按月薪+全日制年度招生奖金和就业安置奖金计算薪酬,月薪为3500元,在年度招生人数低于280(包含280人)人,不得计算招生奖金。其他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招生奖金计算(春秋全日制招生人数):招生人数达281-300人,每生奖金按40元计算;……701人以上按每生奖金200人计算。就业安置奖金根据就业率考核。纪传峰于2013年5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已确认为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中博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时纪传峰是在停工留薪期内,中博学校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按月薪+全日制年度招生奖金和就业安置奖金计算薪酬)支付纪传峰工资,故中博学校应向纪传峰支付招生奖金。其次,招生奖金计算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在年度招生人数低于280(包含280人)人,不得计算招生奖金,超出部分则对应升高奖金的约定,应属于激励机制性质,故原审判决对招生奖金进行分段计算符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的目的,应予维持。再次,招生人数确认的问题。汕头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学校已证实2013年中博学校招生人数885人,汕头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学校仅证实其中全日制工学结合180人没有申请免学费补助,并非证明全日制工学结合180人不是2013年中博学校招生的学生,故中博学校要求剔除全日制工学结合180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确认中博学校2013年招生人数885人,并无不当。
  综上,中博学校上诉提出无须支付招生奖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纪传峰上诉提出招生奖金不能分段计算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中博职业技术学校、上诉人纪传峰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丹华
审判员  翁汉光
审判员  吴晓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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