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与张静雅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郑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雅。
委托代理人陈海星,系张静雅之夫。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江南幼儿园”)因与上诉人张静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4、36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两案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5968元予被告张静雅。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在(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张静雅在(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人江南幼儿园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讼争焦点是职工的生育津贴由谁支付、何时办理、未能办理的责任归属等问题,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职工的生育津贴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提供办理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案中,江南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多次要求张静雅提供有关生育证明文件,以便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但张静雅经多次催促未能履行提供证明文件的协助义务,致使其休产假期间未能领取生育津贴,责任应当由张静雅自行承担。因此,江南幼儿园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引起本案纠纷的过错在于劳动者张静雅本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无论是从法律位阶效力、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照该法的规定,江南幼儿园已经为张静雅缴纳生育保险费,张静雅的生育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故江南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有关义务,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引用《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市政府文件作为定案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江南幼儿园不存在拖欠张静雅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张静雅以此为由主张江南幼儿园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江南幼儿园特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江南幼儿园无需向张静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968元;2.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静雅承担。
上诉人张静雅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1.张静雅怀孕后于2013年8月13日进行剖腹产手术,术后随即休产假至11月25日上班,张静雅每月平均工资为2456.69元,江南幼儿园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江南幼儿园需向张静雅支付提前10天上班所产生的加班工资800元以及2013年工作期间的奖金1300元。2.江南幼儿园未依照国家规定在张静雅休产假期间每月足额支付其产假工资,张静雅理应获得拖欠工资的加倍赔偿金24566.9元。3.张静雅因江南幼儿园拖欠工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江南幼儿园需向张静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968.49元。综上,张静雅特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江南幼儿园向张静雅支付拖欠工资加倍赔偿金24566.9元;2.江南幼儿园向张静雅支付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4日提前上班费800元(日平均工资80元);3.江南幼儿园向张静雅补发2013年奖金1300元;4.维持(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4、3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5.江南幼儿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南幼儿园针对张静雅的上诉,其答辩意见为:相关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内容一致,此外,江南幼儿园就生育津贴问题咨询过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回复在员工休假前幼儿园需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员工的工资在产假期间不予发放,待产假休完后提交材料申请生育津贴。
张静雅针对江南幼儿园的上诉,其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内容一致。
二审庭审期间,江南幼儿园与张静雅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江南幼儿园于2014年4月18日向张静雅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4423元。2014年5月13日,社保部门审批并核定张静雅的生育津贴金某某9336.41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关于江南幼儿园是否需要向张静雅支付拖欠工资的加倍赔偿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劳动者主张上述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逾期不支付的情形。本案中,张静雅就此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张静雅关于加倍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江南幼儿园是否存在未足额向张静雅支付工资的问题。张静雅主张其已于2013年11月25日提前上班,故江南幼儿园应当向其支付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提前上班的工资800元。庭审中,张静雅主张由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4日属于其法定应当享有的产假期间,其提前上班应当享有额外的加班费,故其主张的工资800元属于加班费性质。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张静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已经结清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静雅在产假期间依法享有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权利。但张静雅与江南幼儿园经协商同意提前上班,江南幼儿园已支付工资,张静雅并不能享受双份工资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三种情况,张静雅请求江南幼儿园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江南幼儿园已支付上述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张静雅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事实,故张静雅的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江南幼儿园是否需要向张静雅支付2013年度奖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张静雅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该主张,该请求与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张静雅的该请求不予审查,张静雅可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行主张。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江南幼儿园是否需要向张静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这些规定都明确妇女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五条规定“……(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第十六条规定“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自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并经审核后的次月发放给用人单位。在未办理或者未符合办理生育保险津贴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生育女职工的工资……”。因此,自本市实行生育保险政策以后,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有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申办相关手续,并在社保部门审核发放生育津贴前按月足额发放女职工的工资,社保部门经审核发放的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本案中,江南幼儿园并未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及时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并且在相关手续未办理前,江南幼儿园未按月足额向张静雅支付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贯的保护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精神,损害了张静雅的合法权益。张静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予支持,江南幼儿园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判决江南幼儿园应当向张静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其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江南双语艺术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川
代理审判员 钟 玲
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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