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与李小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4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9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施进,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毅。
委托代理人何宝忠,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华。
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以下简称人教社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教社印刷厂之委托代理人姚毅、何宝忠,被上诉人李小华之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教社印刷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22日李小华进入人教社印刷厂工作,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25日李小华所在工作部门进行调整,人教社印刷厂书面通知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签收当场征求李小华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李小华不同意解除。2014年2月24日人教社印刷厂告知其因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依旧有效,并要求其于2014年2月28日来人教社印刷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相关手续。2014年2月28日人教社印刷厂用发短信的形式(因邮件无法送达)再一次告知其劳动合同未解除,并通知其于2014年3月3日上午7点半到劳动人事科报到正常上班。2014年3月3日李小华未报到。2014年3月至今人教社印刷厂正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讼请求:1、判令人教社印刷厂无须支付李小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2、李小华承担诉讼费用。
李小华在一审中答辩称:李小华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人教社印刷厂的诉讼请求。人教社印刷厂于2014年1月26日向李小华下达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除医疗保险外其他的保险已经停缴,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8日已经解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小华于2006年3月22日入职人教社印刷厂,双方曾订立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系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小华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28日,人教社印刷厂于2014年1月26日以取消其所在岗位、撤销其所在部门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佐证。该通知书内容载明:“根据《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近期解困自救实施方案》,厂房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届时厂房将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通知书显示送达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人教社印刷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李小华工作至2014年1月25日,此后放假,上述通知因撤销李小华所在部门为由通知李小华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4年1月26日至28日期间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2014年2月24日曾口头通知李小华继续上班,2014年2月28日曾以短信形式通知李小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教社印刷厂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通知短信予以佐证,该短信内容为:“李小华:你于2014年1月25日签收了厂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至2月28日你未来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故你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李小华认可收到该短信,但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另人教社印刷厂未就李小华所在部门已撤销提交相应证据。
就李小华工资标准一节,人教社出版社主张李小华月工资标准为4821.36元,该公司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工资,并提交了工资表予以佐证;李小华对工资表中实发及应发数额认可,亦认可工资通过打卡方式发放。此外李小华主张其尚有2013年年终奖2500元通过现金支付,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人教社印刷厂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李小华曾以要求人教社印刷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人教社印刷厂一次性向李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二、驳回李小华的其他申请请求。人教社印刷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京海劳仲字(2014)第4318号裁决书、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短信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小华与人教社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2014年1月26日人教社印刷厂向李小华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已明确做出与李小华将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李小华确于2014年3月后未再向人教社印刷厂继续提供劳动合同。虽人教社印刷厂主张上述通知书系通知李小华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主张明显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内容相悖,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而人教社印刷厂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李小华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已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后,故而人教社印刷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与李小华达成一致。现李小华于庭审中明确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即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意愿,故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人教社印刷厂以李小华所在部门撤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上述解除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认定人教社印刷厂以此为由与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确属违法,应当向李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基数一节,人教社印刷厂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提交了李小华工资表,李小华对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予以认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虽李小华主张尚有2013年年终奖通过现金支付,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人教社印刷厂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于李小华的主张不予采信,从而依据人教社印刷厂所提交的工资表核算,李小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标准为4821.36元。综上,人教社印刷厂应向李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141.7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据此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小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一元七角六分。
人教社印刷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教社印刷厂不支付李小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141.76元。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对人教社印刷厂与李小华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事实认定有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014年1月25日李小华所在工作部门进行调整,人教社印刷厂书面通知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签收当场征求李小华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李小华不同意解除。2014年2月24日人教社印刷厂要求李小华于2014年2月28日来人教社印刷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2014年2月28日人教社印刷厂用发短信的形式(因邮件无法送达)通知李小华于2014年3月3日上午7点半到劳动人事科报到正常上班。2014年3月3日李小华未报到。2014年3月份至今人教社印刷厂仍正常为李小华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整个过程说明李小华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先,人教社印刷厂要求李小华报到上班在后,合意明显一致。人教社印刷厂与李小华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但是李小华除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外且以人教社印刷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其行为与当初的意思表示互相矛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妥。
李小华答辩称:李小华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教社印刷厂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新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6日人教社印刷厂向李小华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已明确做出与李小华将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小华于2014年3月后未再向人教社印刷厂继续提供劳动。
人教社印刷厂主张其单位书面通知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签收当场征求李小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华不同意解除。之后,人教社印刷厂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李小华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为此,人教社印刷厂上诉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李小华,之后人教社印刷厂又要求与李小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李小华的同意。现李小华在原审庭审中明确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本院对此认定不持异议。
人教社印刷厂在原审中主张李小华所在部门撤销,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上述解除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人教社印刷厂以此为由与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李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人教社印刷厂所提交的工资表核算,李小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821.36元。人教社印刷厂应向李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141.76元,原审法院此项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