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春与重庆科荣自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25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成春。
委托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科荣自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瑾,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炳南,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成春与被上诉人重庆科荣自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郭成春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郭成春在工地上从楼梯摔下受伤,先后在重庆西南铝医院和重庆友谊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Ⅰ椎体压缩骨折、右跟骨粉碎骨折。2014年2月8日郭成春因与科荣公司发生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裁决,确认郭成春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11日受伤时与科荣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科荣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科荣公司举示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协议,拟证明科荣公司仅与吴明、吴熊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与郭成春无直接关系。郭成春认可上述证据,也认可科荣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吴熊、吴明,该二人又分包给谭学艾,谭学艾再分包给江德富、王兴华。同时,郭成春陈述自己是由王兴华介绍去西彭镇尚熙城二期从事消防安装工作的,报酬为160元/天,由王兴华、江德富现金发放,平时由王兴华负责考勤。郭成春还举示了《北京熙城项目喷淋系统工伤处理意见》,拟证明科荣公司清楚郭成春受伤一事,且与吴明、王兴华、江德富就郭成春受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证据无科荣公司单位印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科荣公司不予认可。
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成春上述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科荣公司因不服该工伤认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科荣公司在一审中诉称,科荣公司在2013年承包安装属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修建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尚熙城二期中消防喷淋安装工程业务,并将该安装劳务层层承包给班组,最后班组长为王兴华。科荣公司分包给吴明,但不知其还存在再次转包的问题。郭成春实际与科荣公司并无直接关系。郭成春无法举证证明其是科荣公司在九龙坡区西彭镇工地的劳动者,因此科荣公司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科荣公司、郭成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郭成春承担诉讼费。
郭成春在一审中辩称,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是正确的,科荣公司、郭成春之间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科荣公司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应由科荣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科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有偿劳动应是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下进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郭成春自称由王兴华招到工地上工作的,由王兴华、江德富发放报酬,平时由王兴华负责考勤。但并无证据证明王兴华和江德富是科荣公司员工。从科荣公司举示的证据和郭成春自己的陈述来看,科荣公司的消防安装工程实际存在分包和转包的情形,郭成春实际由承包的个人进行管理。郭成春举示的《北京熙城项目喷淋系统工伤处理意见》并无科荣公司公司印章或负责人签字,不能证明科荣公司就郭成春受伤赔偿达成协议,更不能证明科荣公司、郭成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郭成春并未接受科荣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由科荣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科荣公司、郭成春在事实上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特征。
郭成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辩称科荣公司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于用人单位责任,也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该条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仅是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并不是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的法律条款。虽然发包方未直接雇佣个人,但该个人是在为完成发包方的业务时受伤,而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并且通常个人承包者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因此此种情况下发包方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关系范畴内的法律责任。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成春受伤性质虽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即使生效,该工伤认定也仅表明科荣公司对于郭成春受伤需承担赔偿或代为赔偿的责任,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重庆科荣自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成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一审宣判后,郭成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了劳动关系和做出了工伤认定,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行使民事审判权予以撤销。本案系层层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只有被上诉人系第一个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科荣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郭成春自认由王兴华、江德富招到工地上工作,并由王兴华、江德富发放报酬,平时由王兴华负责考勤,但王兴华和江德富均不是科荣公司员工。从科荣公司举示的证据和郭成春自己的陈述来看,科荣公司的消防安装工程实际存在分包和转包的情形,郭成春实际由承包的个人进行管理。郭成春举示的《北京熙城项目喷淋系统工伤处理意见》也无科荣公司印章或负责人签字,不能证明科荣公司就郭成春受伤赔偿达成协议,更不能证明科荣公司、郭成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郭成春并未接受科荣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由科荣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科荣公司、郭成春在事实上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特征。双方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11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只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涉及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范围。上诉人郭成春认为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了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行使民事审判权予以撤销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辩称被上诉人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就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为用人单位责任,但上诉人忽视了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更不能等同于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本案中,虽然发包方未直接雇佣个人,但该个人是在为完成发包方的业务时受伤,而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并且通常个人承包者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基于其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而承担的代为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的一种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郭成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成春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 何 流
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琳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