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与李雪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
负责人:金永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盛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雪艳。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雪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2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原裁定按撤诉处理,处理不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潮投资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范爱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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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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