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千山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某。
委托代理人:边万红、王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千山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晓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艾智慧。
申请再审人侯某与被申请人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千山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0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鞍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不与申请再审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再审人支付双倍工资;申请再审人有加班事实并提供了证据,原审没有采纳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超出仲裁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只给申请再审人交了养老保险,其他如失业保险等并未办理,原审以已交纳保险为由驳回其请求是错误的。
千山镇卫生院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原判决。另千山卫生院是事业单位,当时招聘的是临时工,定岗定薪,不存在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侯某所提被申请人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一节。经查,原审以侯某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关于侯某所提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加班费一节。经查,无事实依据,故对侯某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侯某所提欠交社会保险一节。经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侯某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侯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葛 一 新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代)
fnl_4308678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