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宝芬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左宝芬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宝芬。
诉讼代表人:郭规党。
诉讼代表人:宋外义。
诉讼代表人:赵建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良。
委托代理人:张淑兰。
再审申请人左宝芬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乌日娜
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
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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