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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野与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10

张野与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野。
被申请(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负责人:徐一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健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张野因与被申请人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张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 刚
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
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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