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剑蓉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44

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剑蓉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纶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王剑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普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剑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6月15日,王剑蓉至普纶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主要约定:王剑蓉同意根据普纶公司的需要,在业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王剑蓉月工资为4,700元(内含基本工资、伙食补贴、电话补贴、职务加给等),另普纶公司为鼓励员工工作不迟到、不早退及不请一般事病假,特设全勤奖金300元,并在每月10日发放等。
普纶公司于当月1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王剑蓉上个自然月之工资,并要求王剑蓉签字确认;2013年4月至同年6月、2013年8月至同年9月,王剑蓉每月实际领取了工资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900元、补贴1,700元、电话补贴100元、全勤奖300元);2013年3月、7月、10月,王剑蓉实际领取了工资4,700元(无全勤奖);2013年11月,王剑蓉亦未全勤。
2013年11月26日,普纶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剑蓉发送了《通知书》,主要内容是:“王剑蓉员工,公司现通知你,公司和你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26日解除”。王剑蓉在普纶公司处工作至当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00元。
原审另查明:2013年11月20日,普纶公司将一份王剑蓉工作岗位为业务助理、每月税前工资为2,000元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了王剑蓉,要求与王剑蓉续签此合同。当日,王剑蓉未予签字。2013年11月25日,王剑蓉书面回复普纶公司代理人,主要内容为“我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了您代表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的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第二条条款中的合同期限里面没有填写日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我无法签订。我要求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法律的正常途径给我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
原审又查明:王剑蓉曾于2013年11月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了调解,提出了要求普纶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3,932元的请求。2013年11月26日,该会出具了《终止调解通知书》,理由是普纶公司拒绝调解。
2013年12月11日,王剑蓉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了下列请求事项:1、普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2、普纶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2014年1月26日,该会裁决:1、普纶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剑蓉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300元;2、普纶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剑蓉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6,409.52元;3、对王剑蓉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普纶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普纶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与案外人丁莼莼谈话录音记载了下列对话:普纶公司代理人说:“这是公司给你的合同版本,现在公司也将合同的版本准备好了,因为你谈到的主要是没有和你签订合同的问题”,丁莼莼说“对对”、“我要回去看一下”,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因为四月份的时候老板对你们讲过要签合同”,丁莼莼说:“但是他也没有给我们书面通知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他讲过”,丁莼莼说:“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吗”,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本来你们是四月三十号到期的,对吧”,丁莼莼说:“对”,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他四月份讲过和你们签合同”,丁莼莼说:“应该是有书面通知吧,提前一个月嘛”,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好的,那我就这个不和你说了,好吧,你回去细细(想想)看好了”,丁莼莼说:“那么时间什么的是怎么写的呢”,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时间你可以去和你老板去协商新的时间,可以告诉你老板你想签几年”,丁莼莼说:“不是说签几年,而是那个合同期限的时间从几月几号开始到几月几号”,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我们肯定是从5月1日开始,因为你是从4月30日到期的”,丁莼莼说:“先从前面的补起来”,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对的”,丁莼莼说:“如果我不补呢”,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不补就从现在签订的日期开始,因为你刚才也说过,老板4月份是和你说过要签订合同的,只是没有给你版本”,丁莼莼说:“没有呀,我是说他们没有给我书面通知,要签还是不签”,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你刚才不是说他和你说过口头要签合同的吗”,丁莼莼说:“他没有给我们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没有给你书面的版本,对吧”,丁莼莼说:“对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口头说过的,只是没有给你书面版本,现在书面版本已经给你了,你回去可以看一下”。仲裁中,王剑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其当时并不在场。
原审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从普纶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记载的内容和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普纶公司始终主张由于王剑蓉在职期间失误较多、不认真工作等,加之王剑蓉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公司决定与王剑蓉终结劳动关系,但是普纶公司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剑蓉存有上述违纪行为,普纶公司制发给王剑蓉的《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亦表明,该公司在书面告知王剑蓉劳动关系终结之时,并未告知王剑蓉辞退理由,因此普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单方无正当理由与王剑蓉终结劳动关系,理应承担支付王剑蓉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经本院核算,仲裁委裁决普纶公司应支付王剑蓉的赔偿金42,300元,并无不当,因此普纶公司主张不支付王剑蓉此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无论是在仲裁委审理中还是在本案审理中,普纶公司均主张其曾于2013年4月口头通知王剑蓉续签劳动合同,但王剑蓉对此均不予认可。仲裁委审理中,普纶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提供了其与案外人丁莼莼于2013年11月20日的谈话录音,但是王剑蓉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其当时并不在场。综观谈话录音的所有内容,可以认定王剑蓉当时确实不在谈话现场,普纶公司代理人与丁莼莼谈话中亦未明确谈及王剑蓉,因此不能因丁莼莼认可普纶公司负责人曾于2013年4月口头告知其签订劳动合同,即认定王剑蓉也收到了相关通知,何况丁莼莼在谈话中亦提出了异议,即主张普纶公司负责人当时并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据此,可认为普纶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依据不足,难以采信。那么,导致双方未能在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普纶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普纶公司承担,故仲裁裁决普纶公司应支付王剑蓉2013年6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可予确认。结合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剑蓉,要求王剑蓉签字之事实,故普纶公司应支付王剑蓉双倍工资差额至2013年11月19日,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判决:1、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剑蓉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09.52元;2、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剑蓉赔偿金42,3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普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剑蓉入职之后,先后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合同到期之后应续签相关事宜,其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亦应负责。3、其公司以王剑蓉接到书面劳动合同后拒不签订等为由作出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合法。4、即便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数额也应按照王剑蓉基本工资予以核算。由此,普纶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公司不支付王剑蓉:1、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09.52元;2、赔偿金42,300元。被上诉人王剑蓉不接受上诉人普纶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2013年4月30日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签的原因应归责于普纶公司。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故王剑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普纶公司以被上诉人王剑蓉应当知晓续签事宜为由诉称该款项不应支付。然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无法证明普纶公司于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就续签事宜已尽诚实磋商义务,故本院认定双方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责任应归于普纶公司,该公司须支付相关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王剑蓉本人是否知晓续签事宜并不影响普纶公司对该法定责任的承担。故普纶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普纶公司提出该款项的数额应以王剑蓉相关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核算依据,该主张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查,原审对该款项的核定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普纶公司陈述因被上诉人王剑蓉拒绝签署其公司送达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该款项。经审查,虽然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将拟续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向王剑蓉送达,但岗位与薪资等条款均存在变更情形,普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变更属双方协商一致或具其他合理性,故王剑蓉拒绝签订该份合同不能成为普纶公司实施解除行为的缘由。另普纶公司未举证证明王剑蓉存在何种严重违纪行为,故该公司以此为由实施解除行为亦无依据。本院判定普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原审对该款项的核定数额亦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普纶公司之各项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鸿
审 判 员  顾颖
代理审判员  叶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