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与丁莼莼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与丁莼莼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莼莼,*出生,汉族,.上诉人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莼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普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丁莼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7月9日,丁莼莼入职普纶公司从事业务助理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主要约定:丁莼莼同意根据普纶公司的需要,在业务部门从事业务工作,月工资为3,200元(内含基本工资、伙食补贴、电话补贴、职务加给等);另普纶公司为鼓励员工工作不迟到、不早退及不请一般事病假,特设全勤奖金300元,并在每月10日发放等。
普纶公司于当月1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丁莼莼上个自然月之工资,并要求丁莼莼签字确认;2013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丁莼莼每月实际领取了工资3,500元(其中基本工资2,900元、补贴200元、电话补贴100元、全勤奖300元);2013年9月、10月,丁莼莼实际领取了工资3,200元(无全勤奖)。
2013年11月26日,普纶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丁莼莼发送了《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丁莼莼员工,公司现通知你,公司和你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26日解除”。丁莼莼在普纶公司处工作至当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
普纶公司提供的无落款日期之《公告》记载了下列内容:1、上班出勤全勤奖考核依上、下班时间及午休进出时间为基准;2、公司人事请假申请手续,即日起转移至公司员工王青权负责核实办理。本案庭审中,普纶公司称上述《公告》形成的时间是2013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2013年7月以后,除了社会保险工作由案外人王青权负责外,其他人事工作由丁莼莼负责,包括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等;丁莼莼则称《公告》发布之后人事工作由王青权负责,之前其负责考勤和请假事宜。
普纶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与丁莼莼的谈话录音记载了下列对话:普纶公司代理人说:“这是公司给你的合同版本,现在公司也将合同的版本准备好了,因为你谈到的主要是没有和你签订合同的问题”,丁莼莼说“对对”、“我要回去看一下”,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因为四月份的时候老板对你们讲过要签合同”,丁莼莼说:“但是他也没有给我们书面通知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他讲过”,丁莼莼说:“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吗”,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本来你们是四月三十号到期的,对吧”,丁莼莼说:“对”,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他四月份讲过和你们签合同”,丁莼莼说:“应该是有书面通知吧,提前一个月嘛”,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好的,那我就这个不和你说了,好吧,你回去细细(想想)看好了”,丁莼莼说:“那么时间什么的是怎么写的呢”,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时间你可以去和你老板去协商新的时间,可以告诉你老板你想签几年”,丁莼莼说:“不是说签几年,而是那个合同期限的时间从几月几号开始到几月几号”,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我们肯定是从5月1日开始,因为你是从4月30日到期的”,丁莼莼说:“先从前面的补起来”,普纶公司代理人:“对的”,丁莼莼说:“如果我不补呢”,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不补就从现在签订的日期开始,因为你刚才也说过,老板4月份是和你说过要签订合同的,只是没有给你版本”,丁莼莼说:“没有呀,我是说他们没有给我书面通知,要签还是不签”,普纶公司代理人说:“你刚才不是说他和你说过口头要签合同的吗”,丁莼莼说:“他没有给我们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没有给你书面的版本,对吧”,丁莼莼说:“对呀”,普纶公司代理人说:“口头说过的,只是没有给你书面版本,现在书面版本已经给你了,你回去可以看一下”。
2013年11月25日10时37分,丁莼莼向普纶公司代理人发送了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关于2013年11月20日您给到的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里没有填写日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我无法签订该合同,请给我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当日13时46分,普纶公司代理人向丁莼莼发送了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经与你公司领导请示,对于空白的条款条件如下:1、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无试用期时间;2、岗位为业务资料员,月薪为月基本工资1,620元,加班基数为月1,620元;如无意见,请直接打印上面签字后寄或交给公司;如有异议,请书面或邮件提出”。当日16时35分,丁莼莼又向普纶公司代理人发送了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目前我与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是2013年4月30日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本人从5月份至今还在普纶公司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正在劳动仲裁调解期间,公司给的补签劳动合同与我目前工作岗位、签订劳动日期、薪资有实质性的内容变更,我就视为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原审另查明:丁莼莼曾于2013年11月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提出要求普纶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6,294元的请求。2013年11月26日,该会出具了《终止调解通知书》,理由是普纶公司拒绝调解。
2013年12月11日,丁莼莼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了下列请求事项:1、普纶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2、普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500元。仲裁中,丁莼莼陈述:1、普纶公司负责人曾于2013年5月中旬口头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2、其自2013年3月1日起兼任普纶公司处人事,但仅负责考勤记录工作,并不负责签署劳动合同事宜。普纶公司陈述:1、2013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丁莼莼兼任其公司人事,负责签署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但不保管公章。公章由普纶公司负责人保管,普纶公司负责人只要口头告知签订劳动合同,即由人事负责填写空白劳动合同上的相关条款,最后由负责人盖章确认。2、丁莼莼在职期间上班睡觉、工作失职,给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拒签劳动合同,故其公司以丁莼莼严重违纪及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结了劳动关系,但其公司没有书面依据证明丁莼莼存在上班睡觉的情形及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成立。2014年1月26日,该会裁决:1、普纶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莼莼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980.95元;2、普纶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莼莼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200元;3、对丁莼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普纶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原审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从普纶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记载的内容和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普纶公司始终主张由于丁莼莼在职期间失误较多、不认真工作等,加之丁莼莼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公司决定与丁莼莼终结劳动关系。但是普纶公司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丁莼莼存有上述违纪行为。普纶公司制发给丁莼莼的《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亦表明,该公司在书面告知丁莼莼劳动关系终结之时,并未告知丁莼莼辞退理由,因此普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单方无正当理由与丁莼莼终结劳动关系,理应承担支付丁莼莼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经核算,仲裁裁决普纶公司应支付丁莼莼的赔偿金35,200元,并无不当,因此普纶公司主张不支付丁莼莼此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2013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丁莼莼所兼任的人事工作内容之争议。从普纶公司提供的、丁莼莼亦予确认的《公告》记载的内容来看,《公告》涉及的是员工出勤时间、请假制度,案外人王青权自《公告》发布后接手的亦是负责核实办理人事请假申请手续,结合普纶公司在仲裁的陈述,及该公司并未提供丁莼莼在2013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负责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工作的证据之事实,可认定丁莼莼于上述期间兼任人事工作时,仅负责自《公告》发布之后转由案外人王青权的人事工作,即负责核实办理人事请假申请手续工作。
现有事实表明,普纶公司仅在双方签订的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前口头告知丁莼莼续签劳动合同,但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丁莼莼签署,因此导致双方未能在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普纶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普纶公司承担。故仲裁裁决普纶公司应支付丁莼莼2013年6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可予确认。结合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丁莼莼,要求丁莼莼签字之事实,故普纶公司应支付丁莼莼双倍工资差额至2013年11月19日,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判决:1、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莼莼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81元;2、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莼莼赔偿金35,2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普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既认定被上诉人丁莼莼负责人事工作,但认定其只负责核实办理人事请假申请手续工作是错误且不符合常理的。2、丁莼莼入职之后,先后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且其从事人事工作,应当知晓合同到期之后应续签相关事宜,其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亦应负责。3、其公司以丁莼莼接到书面劳动合同后拒不签订等为由作出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合法。4、即便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数额也应按照丁莼莼基本工资予以核算。由此,普纶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公司不支付丁莼莼:1、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81元;2、赔偿金35,200元。
被上诉人丁莼莼不接受上诉人普纶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其虽然是人事,但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13年4月30日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签的原因应归责于普纶公司。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故丁莼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20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普纶公司以被上诉人丁莼莼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且其应当知晓续签事宜为由诉称该款项不应支付。然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被上诉人丁莼莼虽兼任人事,但普纶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或者被授权处理该事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时,普纶公司虽由相关负责人向丁莼莼口头告知续签事宜,但之后并未向其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以完备续签手续。由此,本院认定双方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责任可归于普纶公司,该公司应支付相关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丁莼莼本人是否知晓续签事宜并不影响普纶公司对该法定责任的承担。故普纶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普纶公司提出该款项的数额应以丁莼莼相关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核算依据,该主张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查,原审对该款项的核定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普纶公司陈述因被上诉人丁莼莼拒绝签署其公司送达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该款项。经审查,虽然普纶公司于2013年11月将拟续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向丁莼莼送达,但岗位与薪资等条款均存在变更情形,普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变更属双方协商一致或具其他合理性,故丁莼莼拒绝签订该份合同不能成为普纶公司实施解除行为的缘由。另普纶公司未举证证明丁莼莼存在何种严重违纪行为,故该公司以此为由实施解除行为亦无依据。本院判定普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原审对该款项的核定数额亦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普纶公司之各项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普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鸿
代理审判员 叶佳
代理审判员 顾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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