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建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刘晓建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
负责人:潘四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同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晓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晓建申请再审称:(一)对刘晓建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存在错误。1.一、二审法院认定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解除与刘晓建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又认为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着诸多客观障碍。刘晓建是1987年参加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期限已届满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2.刘晓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解除与刘晓建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提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只要求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支付2009年7月至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合理诉讼请求。(二)与刘晓建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去年年收入约12万,而法院判决给付刘晓建的经济补偿金只有22万,显然有失公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刘晓建于1987年11月进入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六合信用社)从事信贷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2007年10月,由于刘晓建经办的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达12.2%,六合信用社责令刘晓建下岗清收,只发放生活费。2009年7月28日,六合信用社下发六信联发(2009)97号文件,作出《关于解除与刘晓建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认为刘晓建“担任瓜埠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联社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余额达30.504万元……,至2008年9月底下岗清收期满,不良贷款和违规贷款仍有96.82万元未能收回,不良贷款比率达44.44%。2007年11月联社资产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对其贷款进行核查,认定有32.76万元的违规贷款,截止2009年6月30日,违规贷款只收回3.455万元,违规贷款余额仍达29.305万元……。根据《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良贷款清收办法》)、《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劳动法相关规定,经六合信用社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解除与刘晓建同志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刘晓建不服,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1月12日,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宁六劳仲不字(2009)第86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刘晓建于2010年1月5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六合信用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自2007年12月至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合计175800元。
另查明,六合信用社于2010年5月27日函告刘晓建:即便人民法院确认六合信用社对刘晓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无效或撤销该决定,六合信用社均不会与刘晓建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要求刘晓建尽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又查明,六合信用社于2011年1月更名为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
一审诉讼中,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为证明刘晓建违规放贷,造成不良贷款额已达规章制度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贷员贷款情况统计表》一组,证明刘晓建经办的贷款,不良贷款率截止2009年6月30日,已达100%。2.刘晓建于2008年提交的“不良贷款清收措施及计划”一组,证明刘晓建对其经办的不良贷款予以确认。3.《不良贷款核查表》一组及证人王某、李某甲的证人证言公证书2份,证明刘晓建在放贷过程中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资格,弄虚作假发放贷款,存在违规放贷的现象。4.《不良贷款清收办法》、《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监测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关于瓜埠信用社客户经理刘晓建违规违章贷款等问题的处理决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三份、邮政快递详情单一份,证明解除与刘晓建的劳动合同有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且程序合法。刘晓建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1.《信贷员贷款情况统计表》系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单方统计,并未得到刘晓建认可。2.“不良贷款清收措施及计划”不能证明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主张的事实,因为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很多,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可归责于刘晓建。3.《不良贷款核查表》系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单方作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公证书并不能确认证人证明的事实具有客观性。4.有关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制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刘晓建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落款亦没有加盖印章,因此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证人胡某证明“大概去年,刘晓建和我外甥到我们家,让我签字,(刘晓建)说与我没有关系,让我在一个单子上抄我自己的名字,我有点弱智,信用社怎么能贷款给我”。证人谢某证明“2007年5月,高传友让我帮忙,高传友和原告席上姓刘的一起来找我,借我的身份贷的款,钱是我拿的,当时就直接给了高传友”;证人李某乙证明“贷款就是我老表来找我的,我老表就是让我去信用社签字,当时刘晓建在那里”。刘晓建对上述证人证言质证认为,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不具有证明效力。
还查明,在一审法院2010年3月10日的庭审中,刘晓建称下岗清收前月收入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解除刘晓建与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劳动关系;2.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晓建支付经济补偿金220000元;3.驳回刘晓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晓建、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晓建仍不服,遂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009年7月28日,六合信用社下发六信联发(2009)97号文件,作出《关于解除与刘晓建劳动合同的通知》。虽然一、二审法院认定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解除与刘晓建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在本案审理中,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刘晓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矛盾极度对立,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恢复重建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客观障碍、双方间亦无维系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驳回刘晓建有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刘晓建、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劳动关系,并判令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向刘晓建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由于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晓建要求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支付2009年7月至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刘晓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下岗清收前月收入5000元,刘晓建下岗清收期间,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刘晓建支付生活费。鉴于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没有提供刘晓建下岗清收前完整的工资发放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二审法院以刘晓建月收入5000元为标准计算二倍的经济补偿金总计2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晓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晓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涛
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
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