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云与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华云与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1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景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华云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辉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华云申请再审称:(一)终审判决错误。1.终审认定“李华云已于2007年12月5日后自动离职”,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辞退员工负有的举证责任,错误适用于劳动者。认定“李华云根据医嘱休息5天后,应于2007年12月5日回合富辉煌公司上班,但李华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07年12月4日之后仍在合富辉煌公司工作,故应认定李华云于2007年12月5日自动离职”,缺乏证据证明,且错误适用法律。3.一、二审认定“合富辉煌公司的考勤明细表也载明李华云2007年11月30日为病假状态,之后再无李华云在合富辉煌公司的出勤状况”,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一、二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考勤明细表”是伪造的。5.终审对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2007年11月29日为劳动者出具的住院证“视而不见”,武断认定“故李华云关于其处于医疗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6.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休病假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不合法的转移给了劳动者。7.合富辉煌公司提交的《合富人事变动表》、《试用期满员工评核表》三组证据不真实,一、二审却据此认定“合富辉煌公司的考勤明细表也载明李华云2007年11月30日为病假状态,之后再无李华云在合富辉煌公司的出勤状况”,显然带有偏向性。8.终审认定“合富辉煌公司无需向其送达辞退通知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9.一、二审认定“李华云在医嘱载明的5天休息期结束后未再回合富辉煌公司上班”,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纯属虚构。10.一、二审认定“合富辉煌公司应当向李华云支付2007年11月7日至2007年12月4日的工资5600元(6000元/月÷30天/月×28天)”,适用法律错误。11.终审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提出的签名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予以拒绝而未调查收集。(二)被维持的一审的错误。1.一审认定的当事人双方签署了《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员工评核表》、《人事变动表》,合富辉煌公司在2007年12月9日以李华云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工作,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一审认定、采信合富辉煌公司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员工评核表》、《人事变动表》等关键证据均是伪造的。为此,再审申请人李华云不服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有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1.本案认定的事实是再审申请人自动离职,不是被申请人辞退李华云,因此,不应由被申请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相反,李华云要主张相应工资,需要证明自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关于被申请人的考勤明细表,再审申请人认为是伪造,但无证据予以证明。3.李华云主张未休一天病假,应先由自己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虽有考勤记录,但不是唯一证据,李华云应首先自己举证。4.关于被申请人的考勤明细表、虚假人事变动表和员工评核表等三组证据,尽管有矛盾之处,关于员工工作变动的说明等资料系用人单位自行填写,但不影响对李华云自动离职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5.关于笔迹鉴定,因本案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李华云自动离职,故再进行鉴定已无必要。(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需向李华云送达辞退通知书,并依法分配了举证责任,对工资问题进行了处理,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在举证分配、证据采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李华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华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华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剑鸣
代理审判员 唐恩情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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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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