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中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2

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中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
委托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中。
委托代理人陈瓞铭。
上诉人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坤元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6日,由季军和陶星出资设立。
2013年7月1日,坤元公司向刘文中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刘文中先生(身份证号为××)是我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从2012年8月1日进公司工作,月薪壹万元。”
2013年10月31日,坤元公司向刘文中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自动提出离职。现本公司欠刘文中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元)。(说明:2013.1月-2013.10月工资,1万×10月=10万,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报销各种费用贰万元整,已付工资贰万肆仟元整,现还应付刘文中人民币玖万陆仟整。)”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刘文中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坤元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6000元,补发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5万元,补偿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劳动保险费150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坤元公司应支付刘文中工资56000元。由于刘文中在坤元公司没有明确的岗位,仅负责业务管理,但根据坤元公司出具给刘文中的欠条以及10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认定刘文中具体职务为总经理,故刘文中应该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刘文中入职后,应及时向坤元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应肩负起与包括本人在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刘文中没有履行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过错,故按照10000元/月的标准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有失公平,确定按照常熟市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作为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具体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49483.5元(53982÷12×11)。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32号仲裁裁决书,要求坤元公司支付刘文中工资56000元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49483.5元。刘文中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庭审中,刘文中、坤元公司一致表示,刘文中自2012年8月1日进入坤元公司工作,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文中对其诉讼请求做如下说明,坤元公司在2013年10月31日向刘文中出具《欠条》后,曾经支付刘文中工资4万元,故尚欠刘文中工资56000元。刘文中自2012年8月1日进入坤元公司工作,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刘文中在坤元公司工作时间为15个月,其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坤元公司应支付刘文中双倍工资,扣除坤元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坤元公司还应支付刘文中150000元。刘文中还表示,坤元公司规模较小,大概有四五个人,刘文中具体的工作就是帮总经理季军跑业务。刘文中曾提醒坤元公司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坤元公司没有签订。刘文中到坤元公司工作后,坤元公司从未正常发过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有现金也有转账。在2013年10月31日出具欠条时,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工资刘文中、坤元公司已经结清。针对刘文中的说法,坤元公司表示,坤元公司与刘文中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为税前工资,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工资刘文中、坤元公司确实已经结清。坤元公司规模较小,仅有四五个人,所以没有专门的财务。为证明其说法,坤元公司还提交了刘文中与苏州中博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根据该劳动合同书,刘文中在苏州中博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为8000元每月(税前),故刘文中在坤元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为10000元每月(税前)是合理的。针对该份证据,刘文中表示,该证据是坤元公司非法取得的,而且与本案无关。
原审庭审后,刘文中说明了其在坤元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的发放情况,其中2012年8月份的工资10000元由坤元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2年9月16日各支付刘文中5000元,之后坤元公司李加能于2012年10月23日支付刘文中现金10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支付刘文中现金20000元,于2013年3月23日支付刘文中10000元,合计50000元即为2012年8月至12月5个月的工资。坤元公司李加能于2013年5月14日支付刘文中现金10000元,于2013年4月23日支付刘文中现金4000元,之后还支付过刘文中现金10000元,上述合计24000元即为欠条中载明的已付工资24000元。欠条出具后,坤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军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2月27日通过他人各转账支付刘文中20000元,故坤元公司还结欠刘文中工资56000元。为此,刘文中还提交了相应的银行卡明细来佐证其说法。针对刘文中的陈述,坤元公司表示,刘文中陈述的坤元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2年9月16日各支付刘文中5000元即为支付2012年8月份的工资10000元以及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2月27日各支付刘文中20000元的说法予以认可。对刘文中提到的其他的工资发放细节坤元公司不认可,但是坤元公司现在也记不清是如何发放刘文中的工资的。坤元公司还表示,刘文中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清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起该责任,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证明、欠条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原告刘文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坤元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6000元,支付14个月的工资140000元,诉讼费由坤元公司承担。原审审理中,刘文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坤元公司支付15个月的工资1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坤元公司结欠刘文中工资56000元的事实有坤元公司出具的欠条为凭,坤元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刘文中要求坤元公司支付工资56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文中自2012年8月1日进入坤元公司工作,但是由于坤元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应为2012年8月16日,故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坤元公司需支付刘文中二倍工资,由于坤元公司已经支付刘文中该期间的工资,还需再支付刘文中110000元。刘文中要求坤元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间为从开始工作到离职之日(共计15个月)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坤元公司认为刘文中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认为,刘文中于2014年1月14日至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审法院对坤元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坤元公司认为刘文中作为坤元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清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起该责任,所以不应该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说法,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文中工资5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文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刘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坤元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坤元公司、刘文中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事实,当时坤元公司和刘文中约定好工资10000元是税前工资,按常理来说,税前工资是常态,在没有明确约定10000元为税后工资的情况下,应按常理来判断。二、刘文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道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其在2012年9月16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但刘文中直至2014年1月14日才提出劳动仲裁,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付刘文中的双倍工资。即使未超仲裁时效,刘文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道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对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因此对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刘文中亦有一定过错,不应由坤元公司全部承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刘文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刘文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坤元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出具给刘文中的欠条载明刘文中2013年1月至10月的工资为10万,结欠工资96000元。同时,坤元公司认可其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和2012年9月16日各支付刘文中5000元即为支付2012年8月份的工资10000元以及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2月27日各支付刘文中20000元的说法,可以看出,坤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利用其发放工资的优势地位先扣缴刘文中的个人所得税后再行发放,故本院对坤元公司提出月薪10000元是税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刘文中虽为坤元公司的管理人员,坤元公司亦应在刘文中入职一个月内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刘文中于2012年8月1日入职坤元公司,但因坤元公司注册成立于8月16日,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刘文中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从2013年8月16日开始计算一年,刘文中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上诉人坤元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坤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乐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