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广州通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马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82

广州通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马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通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优绩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职务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娜。
委托代理人:张杰,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通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慧公司)、广州优绩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绩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通慧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马丽娜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工资5287元。二、通慧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马丽娜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800元。三、通慧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马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四、驳回通慧公司及优绩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通慧公司负担。
判后,通慧公司、优绩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判决内容,发回重审;2、改判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5287元;3、改判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4、改判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5、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78000元;6、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不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偏信被上诉人口头陈述,加大上诉人的举证责任,错误认定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并改判。主要表现在:1、关于被上诉人离职时间,一审法院认定为2013年3月7日是错误的。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的通慧公司考勤打卡记录和优绩通公司指纹打卡电子版,考勤管理制度、证明、3份证人证言,并于2013年9月2日以快递方式向一审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ems单号EIJ407542829CS),完成了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起没有上班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仅口头否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说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官未准许上诉人提出的证人出庭,但在一审判决中,却以上诉人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直接否定上诉人的证据,并认定被上诉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3月7日,显然是毫无根据的错误认定。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41.71元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工资表,被上诉人马丽娜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各项补助(电话、房租、差旅等),因业绩提成属于奖金,被申请人因工作上多次被客户投诉,工作岗位被多次调到,该奖金变动幅度大,和各项补助不应计算在工资中,故被上诉人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核算。3、一审认定上诉人应支付2013年2月1日至3月7日的工资5287元及赔偿金5287元是错误的。如前所述,上诉人己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广东省工资条例规定,上诉人无需支付工资。上诉人不付给被上诉人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不是违法拖欠被上诉人工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未举证证明自己上班的事实,仲裁及一审均是其口述在上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即使这样清晰的事实,一审法院仍偏袒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应付工资及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应予纠正。4、一审认定上诉人应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也是错误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已尽到了通知其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被上诉人个人原因迟迟不签,非上诉人的责任。即使有责任也不能全部强加到上诉人一方。5、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是毫无根据的。《劳动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仲裁庭提交上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截至目前,其并未提供,仅口头陈述是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证据证实的事实,法庭不应采纳。相反,上诉人提交的打卡记录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起自行未到公司上班,是自动离职;另外,至今上诉人从未明确表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故上诉人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却是以证人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8000元是毫无根据的。证人证言是对被上诉人离职时间的认定,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联系,一审法院如此牵强附会,显然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8000元,没有进行审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4,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8000元,并提交了证据。但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审理上诉人该项请求,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对该项诉请的任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依法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证据效力认定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该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马丽娜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已经提交了考勤记录和三位证人陈东、王想玲、陈贵珠的证言予以证明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因此无需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给被上诉人。本院认为,第一,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是由其单方面持有并可以自行制作和修改,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至于证人证言,由于三个证人均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如果确实是劳动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了解情况并通知其回来上班,但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通知被上诉人回来上班而被上诉人拒绝。因此,上诉人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自行未回公司上班,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13年3月7日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资料,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141.71元,并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287元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诉人主张其提交的《关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他员工出具的证明以及上诉人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尽到了通知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因为被上诉人个人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提交的《关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记录,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将该通知送达给了被上诉人;其次,出具证明的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再次,上诉人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之规定,如果是劳动者原因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以被上诉人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原因导致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旷工三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被上诉人陈述是上诉人以其怀孕为由称每月支付1000元工资或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上诉人在2013年3月9日回上诉人处上班时发现办公桌已被人占用,无法上班。如前所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3年3月7日解除,而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被上诉人自动离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上诉人应当对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并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上诉人主张由于被上诉人工作失职给上诉人造成了78000元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该损失,并为此提交了其与三水名媛SPA美容会所和江苏常州武进区湖塘新名园皇宫抗衰老健康美容馆分别签订的咨询合作协议书、被上诉人出差三水和江苏常州的出差申请单、《收款收据》、江苏常州武进区湖塘新名园皇宫抗衰老健康美容馆出具的证明以及上诉人员工朱雅琴、张恒、陈超出具的关于被上诉人工作表现的说明等证据,欲证明由于被上诉人工作失职导致上述两个合作协议终止给上诉人造成了78000元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欲证明被上诉人因工作失职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均是来自上诉人客户或者员工的证明或者说明,由于该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上述证明及说明不予采信,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由于被上诉人工作失职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对上述证据组织质证后,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通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优绩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婷
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翠影
石俊鹏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