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与唐青松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77

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与唐青松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
经营者:郭建兵。
委托代理人:张一云、黄汉荣,分别系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青松。
委托代理人:黄开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祥达厂)与被上诉人唐青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唐青松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祥达厂,担任喷漆工程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9日,祥达厂在厂内向唐青松发出公告,称唐青松于2013年12月8日无故不上班拟对唐青松作扣除3天的出勤工资。2013年12月24日,祥达厂再次向唐青松发出公告称唐青松多次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影响厂纪厂规,拟对唐青松作出工资调整,并拟将唐青松原喷漆工程师岗位调整为打扫清洁卫生岗位。唐青松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没有回祥达厂上班,唐青松主张祥达厂不让其回厂上班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祥达厂对唐青松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确认。后唐青松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申请仲裁,该庭做出的东劳仲寮案字(2014)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向唐青松支付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752.1元、2013年11月份工资及2013年12月份工资共6842.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6.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7元;3.驳回唐青松其他仲裁申请。
原审庭审中,祥达厂提供的唐青松2013年10月份、11月份的考勤卡显示,唐青松2013年10月份正常工作时间为136小时,平时加班时间为49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为37小时;唐青松2013年11月份正常工作时间为168小时,平时加班时间为51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为55小时。祥达厂提供的唐青松2013年10月份工资支付表显示唐青松正常工作时间176小时,平时加班32小时,领取标准工资1800元,平时加班费368元,全勤奖50元,补助100元,应发工资共计2318元。祥达厂确认应支付唐青松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752.1元、2013年11月份工资3801.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祥达厂主张因2013年12月份的考勤卡被唐青松拿走,祥达厂无法提供唐青松的考勤卡,唐青松主张其2013年12月份的工作时间为从12月1日至25日,12月8日没有工作,每天从早上8时工作至晚上8时,中间休息1小时。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祥达厂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资表、考勤卡、电脑打卡记录,唐青松提供的工作证、公告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祥达厂、唐青松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祥达厂庭审中确认应支付唐青松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752.1元及2013年11月份工资3801.4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祥达厂确认应支付唐青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唐青松2013年10月和12月均未满勤工作,因此原审法院以唐青松2013年11月的工资计算唐青松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801.4元,唐青松在祥达厂工作不足半年,祥达厂应向唐青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900.7元。祥达厂以唐青松2013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工资计算唐青松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祥达厂应向唐青松支付2013年12月份的工资数额多少的问题,由于祥达厂、唐青松双方均未能提供唐青松2013年12月的考勤卡,唐青松对仲裁裁决确认的12月份工资3041.1元未提起诉讼,该工资低于唐青松主张的考勤时间计算的工资,属于唐青松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唐青松2013年12月份工资为3041.1元。关于祥达厂主张以祥达厂处出勤最多的三名员工和出勤最少的三名员工平均出勤时间计算唐青松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应为3610元和12月份的工资应为2794.84元,由于唐青松对祥达厂提供的另外员工的考勤卡不予确认,且该情况下计算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祥达厂、唐青松双方确认祥达厂应向唐青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唐青松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3年11月8日计至2013年12月25日。原审法院根据祥达厂提供的考勤卡计算唐青松2013年11月8至11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为2852.6元,即1800元÷21.75天÷8小时/天×(128小时+38.5小时×1.5+45小时×2),因此祥达厂应支付唐青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93.7元(2852.6元+3041.1元)。由于唐青松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二倍工资差额5816.1元未提起诉讼,属于唐青松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祥达厂应支付唐青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6.1元。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祥达厂与唐青松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祥达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唐青松2013年10月份工资差额752.1元、2013年11月份工资3801.4元、2013年12月份工资3041.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6.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7元;三、驳回祥达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祥达厂已预交,由祥达厂负担。
一审宣判后,祥达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祥达厂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唐青松于2013年12月25日离职,且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有3个工作日未出勤,唐青松于2013年12月25日离职时带走其本人的2013年12月出勤卡,其拒不向一审法庭提交。同时,一审期间祥达厂也提供公司其他出勤最多的3名员工及出勤最少的3名员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以证实唐青松2013年12月的工资不足3041.1元,但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并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祥达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祥达厂无需向唐青松支付:2013年10月工资差额752.1元、2013年11月工资3804.4元、2013年12月工资3041.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6.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7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唐青松承担。
唐青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祥达厂于原审庭审中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2013年10月工资差额752.1元、2013年11月工资3801.4元,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祥达厂应当向唐青松支付上述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唐青松2013年12月的工资数额是多少。
祥达厂主张唐青松离职时带走2013年12月出勤卡,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祥达厂主张以其出勤最多的3名员工及出勤最少的3名员工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计算唐青松2013年12月的工资数额,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唐青松2013年12月的出勤情况,本院酌情参考唐青松2013年11月的工资3801.4元,计算2013年12月工资为3801.4元×0.8个月=3041.1元。原审判决对2013年12月工资数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祥达厂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寮步祥达塑胶制品厂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