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与黄建强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6

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与黄建强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中民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竹,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再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聪。
上诉人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源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沧源华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永竹,被上诉人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2013年4月17日,沧源华兴公司聘用黄建强担任罐车司机,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沧源华兴公司聘用魏再武担任泵车司机,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沧源华兴公司聘用杨聪从事炊事工作,月工资2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7日,沧源华兴公司口头通知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已被辞退。2014年2月18日,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向沧源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3月18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沧劳人仲案字(2014)1号裁决书。
原审认为,沧源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沧劳人仲案字(2014)1号裁决书系非终局裁决,原告沧源华兴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沧源华兴公司与黄建强、魏再武、杨聪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沧源华兴公司与被告魏再武、杨聪的用工期限已经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沧源华兴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书面通知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书面通知被告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如不订立劳动合同,则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沧源华兴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没有解除与被告杨聪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陈述,对该陈述不予采信。沧源华兴公司无证据证实被告魏再武、杨聪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故沧源华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沧源华兴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黄建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黄建强支付二倍工资,被告黄建强累计工作10个月;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魏再武、杨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魏再武、杨聪支付二倍工资,魏再武累计工作20个月,杨聪累计工作19个月。沧源华兴公司向被告黄建强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故应当向黄建强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9个月,即4500元/月×9月=40500元。沧源华兴公司向魏再武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应当向被告魏再武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即6000元/月×11月=66000元。沧源华兴公司向被告杨聪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应当向被告杨聪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即2400元/月×11月=26400元。沧源华兴公司与魏再武、杨聪之间由于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沧源华兴公司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魏再武、杨聪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沧源华兴公司应当向被告魏再武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的二倍,即6000元/月×2月×2=24000元;应当向被告杨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的二倍,即2400元/月×2月×2=9600元。黄建强工作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沧源华兴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个月的工资,即4500元/月×1月=4500元。
沧源华兴公司与黄建强、魏再武、杨聪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黄建强支付双倍工资405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原告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魏再武支付双倍工资6600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三、原告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杨聪支付双倍工资264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
沧源华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当,上诉人所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虽属上诉人本公司的员工,但证言真实可信,且能够证实如下事实:1、上诉人已向公司员工(包括二名被上诉人在内)明确提出过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所有员工都不愿意签,其真正的原因是员工不想受约束,觉得麻烦,想来去自由。2、证人朱磊证实被上诉人黄建强将泵车交给其儿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违反工作纪律,公司有权对黄建强的违纪行为处罚。3、上诉人支付给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各项社会保险,公司员工(包括三名被上诉人)都是心知肚明的。4、证人李文轩证实,他和魏再武均是泵车司机,泵车司机违反公司规定乱收费用,公司有权处罚魏再武的违纪行为。5、证人胡桂花证实,魏再武无故与她吵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处罚魏再武的违纪行为。6、关于2013年4月18日召开会议学习“关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律按临时工聘用的文件”这一事实,魏再武的答辩是“18号那天开会的内容没有学习这个文件,文件是在后面的开会时才学的,墙上的规章制度还是他亲手挂上去的。”魏再武的答辩已能证实,公司要求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已作了传达学习,三被上诉人是知晓该规章制度的,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三被上诉人。7、公司没有通知过被上诉人杨聪被辞退,是因为她爱人魏再武被辞退,她自动离职。上诉人认为,对于企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是否达到严重,只要不违反法律,应当由企业按规章制度来衡量,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双方的关系已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黄建强、魏再武具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上诉人对公司员工不愿意签订公司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并进行了传达学习,虽然没有所有员工签字,但这一事实不可否认,按照“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事实上,上诉人对公司员工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已做了明确告知,仅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书面告知书等书面材料,一审法院就因此而作出上诉人要向三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判决显失公平,对上诉人进行了双重处罚,且违背当事人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公正改判。
被上诉人黄建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主要答辩理由为:被上诉人黄建强在职期间尽职尽责,未违反劳动纪律,是上诉人无故辞退被上诉人黄建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魏再武、杨聪均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均未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公司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是上诉人无故辞退被上诉人魏再武、杨聪,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综合本案所收集在卷的证据,本院二审确认的事实与一审确认的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沧源华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沧源华兴公司应否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沧源华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问题。
本院认为,沧源华兴公司长期聘用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工作,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口头方式解除,直至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对沧源华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沧源华兴公司才以黄建强、魏再武、杨聪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三人拒签为由进行抗辩,但在沧源华兴公司的上诉状中也承认无法提供书面合同、书面告知书等书面证据,即沧源华兴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证实自己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沧源华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沧源华兴公司应否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当然包含完备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在面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也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了其法定义务后,才能免除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沧源华兴公司未能提供该公司已经要求三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三被上诉人拒签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黄建强、魏再武、杨聪的相关证据,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举证责任在沧源华兴公司,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故沧源华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沧源华兴公司依法应承担向黄建强、魏再武、杨聪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沧源华兴公司对其上诉理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源华兴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兰晓滔
审判员  张建红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保 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