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毕明莹与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28

毕明莹与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终字第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明莹。
委托代理人: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海,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假日酒店。
法定代表人:徐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明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4日原告开始到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被告收取原告押金300元,原告开始工作时月工资为350元,2005年7月28日调整到每月430元,2006年8月29日调整到每月460元,2007年8月30日调整到每月590元,2008年7月31日调整到每月610元,2009年10月19日开始按小时计薪,每小时4.1元。2012年12月16日原告所在部门取消而被辞退离职。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秦皇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足工资差额、支付2012年11月工资、返还押金300元、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2013年7月24日,秦皇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被告)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下列费用:1、最低工资差额2964元;2、加班工资差额2670元;3、2012年11月工资1100元;4、返还押金300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62元;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80元;2、补足工资差额57806元;3、支付2012年11月工资1320元;4、返还押金300元;5、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补足工资差额数额增加为91182元,增加支付加班费34128元。
另查,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520元,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58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680元,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750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9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1100元,2012年12月开始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132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秦劳人仲案字(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应否驳回原告起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无论秦劳人仲案字(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原告作为劳动者均有权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故被告主张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应驳回原告起诉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二、原告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虽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但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而原告主张2004年6月14日入职,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交了押金条、被告单位为原告办理的工资存折及小时工资汇总表,被告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证据押金条、工资存折、小时工资汇总表予以采信,认定原告2004年6月14日入职,2004年6月月工资为350元,2005年7月28日调整到每月430元,2006年8月29日调整到每月460元,2007年8月30日调整到每月590元,2008年7月31日调整到每月610元,2009年10月19日开始按小时计薪,每小时4.1元。
基于上述分析认定,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分述如下: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系因其所在部门取消而被被告辞退离职,原告现未要求继续工作,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告未提供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原告2012年12月之前实际领取的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按照2012年12月前秦皇岛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计算,故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100元/月×9个月(2004年6月14日至2012年12月16日)=9900元。
2、补足工资差额问题。《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报酬不得低于的最低劳动报酬。从原告提交的工资折可以看出,被告在原告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原告每月工资590元并未低于当时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580元。原告自2009年10月实行小时工资后,虽开始按小时4.1元计薪,但原告仍按月领取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小时工资计算表部分月份折算月平均工资约(928.2+1032.75+1071.7+1067.6+1075.8+1032.75+1053.25)/7个月=1037.44元,而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为每月900元,因此,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原告的工资不低于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期间每月支付原告的工资报酬存在低于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因此,对于低于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被告应当予以补足,应补发最低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为:(520元-350元)×12个月(2004年7月-2005年6月)+(520元-430元)×13个月(2005年7月-2006年7月)+(520元-460元)×2个月(2006年8月-2006年9月)+(580元-460元)×10个月(2006年10月-2007年7月)+(610元-590元)×5个月(2008年2月-2008年6月)+(750元-610元)×15个月(2008年7月-2009年9月)=6730元,原告实行小时工资后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每月1100元,此期间被告应补发(1100元-1037.44元)×16个月=1000.96元。故被告应补原告最低工资差额合计6730元+1000.96元=7730.96元。被告辩解此工资差额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认为原告提出此项仲裁申请一年之前的差额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此最低工资差额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被告无书面拒付差额工资的证据,因此,原告向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1月工资1320元问题。2012年11月秦皇岛市区最低工资每月1100元,自2012年12月开始秦皇岛最低工资每月132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2年11月工资1320元缺乏理据,被告应支付2012年11月工资1100元。
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300元问题,被告对此无异议,该押金被告应予返还。
5、关于被告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应当予以办理。
关于原告增加的支付加班费34128元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交存在加班事实的足够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7730.96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1月工资1100元;四、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00元;五、被告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判后,上诉人毕明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主要上诉理由:一、2004年6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计算有误,应补足10728元;二、2009年10月19日起按小时计薪,低于当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查明每天工作均7.5小时,差额为71044元。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李某某、路某某出庭作证,李某某证明从2008年开始以小时计薪,从3.80元/小时涨至4.10元/小时;路某某亦证明上述按小时计薪的事实,但说当时认为工资不合理,曾经因为这个问题找过领导,但是没有解决。经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询问,二位证人均承认工资是按月发放。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原审法院按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存折逐月逐年计算,并无差错;关于小时工资低于标准的问题,因上诉人属于全日制就业,不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毕明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鲍成新
审 判 员 汪向荣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